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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诉讼过程中,亦可以以庭内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405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产妇生产时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而引发医疗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XX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故被告XX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任某医疗费等共计21万元”。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医疗纠纷,庭内调解,医疗过错,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引言】产妇生产时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可以以庭内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任某与XX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8)内XXXX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产妇于2016年12月2日到某医院待产。待产期间,产妇及家属考虑产妇年龄较大、体型较胖,决定剖腹产,为此找熟人并告知意向。但医院认为二胎,没问题,且坚持说孩子刚刚足月,心肺发育不成熟,不适合剖腹产,坚持让顺产。于12月3日4时34分助娩一女活婴,体重4050克。孩子出生身体多处淤青,孩子虚弱急需转入儿科。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庭内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鉴于被告XX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故被告XX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任某医疗费等共计21万元(原告诉请共计321299.37元);二、原、被告双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自愿负担。以上执行款项21万元扣除被告XX市某医院已经支付的65000元,剩余145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前给付完毕。

【讨论】产妇及家属认为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对孕妇自身情况认识不足,没有对孕妇的病历及既往产史引起重视产前评估不到位;不能对胎儿体重作出评估,入院没有巨大儿的诊断;没有进行充分的知情权;无肩难产处理方式记录;产程检查不完善,产程诊断不正确,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宫高和体检,而产程诊断正确与否,来自病史和体检。对原告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并通过庭内调解的方式,使得纠纷得以解决。本案所签订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1.以案释法:调解记录内容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一致时,以协议为准。2.以案释法:显失公平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患者可依法主张予以撤销。3.以案释法: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

【提示】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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