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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鉴别诊断不明确,误将异位甲状腺当做舌根肿物切除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17人看过

【摘要】XX医科大学XXXX医院在检查不全面、鉴别诊断不明确的情形下为舌根肿物患者行“经颈部喉肿物切除术”,误切除异位甲状腺,需要终身服用优甲乐。被告医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9786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误诊误治,异位甲状腺,舌根肿物,赔偿责任

【前言】异位甲状腺是一种胚胎发育异常性疾病,在颈部正常位置有甲状腺组织而在其他部位伴有甲状腺组织者称为副甲状腺;全部甲状腺组织异位,而在颈部正常位置上无甲状腺组织者称为迷走甲状腺。异位甲状腺发生部位多见于舌根,约占90%。其临床表现不具特征性,主要以咽部阻塞症状为主,如咽部异物感、呼吸困难、吞咽困难、发音障碍等。对于舌异位甲状腺,因为它是正常组织的异位,在患者无症状、异位腺体无恶变可疑时可不予处理。如患者仅有咽部阻塞症状,而颈部又缺乏正常甲状腺组织,除非高度怀疑恶变,一般不考虑全切除。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舌根部异位甲状腺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6年3月30日,患者因咽部异物感存在入住XX医科大学XXXX医院,术前诊断:舌根部肿物性质待查。被告医院于2016年4月5日为患者行全麻下经颈舌根部肿物切除术。患者于2016年4月11日出院后经常感觉身体不适,2016年10月到多家医院检查,结果为患者的甲状腺已被切除,并丧失甲状腺相关功能。患者认为,被告医院误诊并错误手术导致患者甲状腺被摘除,术后没有向患者及其父母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导致患者失去甲状腺并丧失甲状腺功能,被告医院应向患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结果】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X医科大学XXXX医院耳鼻咽喉二科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导致对患者舌根肿物的误诊误治,与患者“经颈部舌肿物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低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XX医科大学XXXX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在2016年4月2日拿到外院核医学科诊断报告之前即安排“经颈部喉肿物切除术”,在检查不全面、鉴别诊断不明确的情形下确定了诊治及手术方案,导致了患者舌根肿物的误诊误治,现“经颈部喉肿物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低下,需要终身服用优甲乐。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97868元。

【讨论】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患者舌根肿物为舌异位甲状腺,症状仅表现为咽部异物感,而无吞咽困难、呼吸困难、发音障碍等,患者无“舌异位甲状腺全切术”的手术指征。术前行颈部甲状腺99mTc扫描为双叶甲状腺未显像,被告医院在此情况下,未进一步行相关检查对甲状腺不显影原因及舌根肿物性质进行鉴别诊断,导致了舌根肿物的误诊误治,与患者“经颈部舌肿物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低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术中切除患者“舌根肿物”送病理检查,石蜡切片病理结果回报为“异位甲状腺组织”,被告医院未及时通知患者返院领取病理结果,未及时根据病理结果及住院期间颈部甲状腺扫描结果制定术后针对性复诊、治疗计划,延误了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治疗。

【致谢】本文由医生和律师合作完成。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起到借鉴作用。(涉医问题由我团队医生回复)。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3.医疗纠纷庭前准备:甲状腺癌PET-CT检查适应症的法律与医学联合研讨会。4.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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