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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故意隐瞒接生不当导致的新生儿骨折,虽然医疗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司法鉴定认为有过错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699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15年4月24日16时20分,原告赵某之母陈某因“停经40+2周,下腹阵痛4小时”入住被告医院,于当日16时56分肩难产娩出一男活婴儿,即原告赵某。娩出时羊水Ш°粪染,经积极抢救新生儿哭声通畅。因“新生儿重度窒息”于2015年4月24日17时20分转入该院新生儿科治疗。2017年4月25日查房时发现新生儿(即原告赵某)右侧上臂中下段肿胀,同年4月26日行右侧肱骨正侧位片示:右肱骨中下段骨质断裂,断端稍错移位。于2015年5月8日出院,由此导致医患纠纷。

医疗鉴定经X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XX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毕节XXX区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方因素的导致赵某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毕节医学会对原、被告之间的医疗纠纷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毕节XXX区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院的过错与患方因素导致赵某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原告赵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结合鉴定结论,本院酌定原、被告双方均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以上合计82,021.10元,应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赵某41,010.55元(82,021.10元×50%)。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原告赵某在被告医院产科出生后转入新生儿科救治,诊断为右肱骨中下段治疗骨折,并为肩难产所致;被告医院有故意隐瞒病人伤情行为,给原告造成健康损害,有过错责任,即使原告是肩难产过程中造成原告骨折,也是被告医院诊疗措施不当造成。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给原告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及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被告诊疗行为不当,违反诊疗护理医疗规范,致使原告外伤骨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5.患者未能提供门诊时的影像资料,无法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误诊,鉴定结论为医方无过错

【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作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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