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风险:医院在进行试管婴儿过程中未能及时诊断异位妊娠,导致孕妇输卵管切除10级伤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730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本身即存在异位妊娠的高风险性,被告作为胚胎移植助孕的实施者,对此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未能及时诊断异位妊娠,指导患者消极保胎,丧失保守治疗时机,造成输卵管完全切除结果。应当对原告的40%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以试管婴儿治疗技术为例,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须以其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此负有过错为前提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分配标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由原告就上述四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由专门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辅助生殖(试管婴儿)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6日因“婚后未避孕未孕2年半”就医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生殖医学中心。建议原告做试管婴儿(IVF-ET)。2012年2月,被告开始为原告实施试管婴儿手术(IVF-ET),采用短方案注射促排卵针。2012年3月原告在被告生殖中心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移植胚胎2个。2012年6月中旬胚胎停育自然流产一次,无月经来潮,2012年7月及8月行促排卵治疗。2012年9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生殖中心再次行试管婴儿(IVF-ET),移植胚胎3枚。术后予黄体酮肌注保胎治疗,2012年10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化验,结果显示妊娠。10月5日原告出现少量流血,10月6日伴有腹痛出现,患者B超示双侧输卵管增粗,不排除宫外孕可能。10月19日,原告腹胀腹痛加剧到被告处检查,转诊被告处行B超检查示:宫腔积液,子宫左后方混合包块,盆腔积液。被告以“异位妊娠”收住院。手术切除左侧部分输卵管。现原告以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医疗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存在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侧输卵管切除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次要到同等;原告因左侧输卵管妊娠手术治疗导致左侧输卵管切除,伤残等级为10级。

法院认为】被告主要过错在于,虽然原告异位妊娠的发生主要在于自身输卵管疾病的基础,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本身即存在异位妊娠的高风险性,被告作为胚胎移植助孕的实施者,对此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对2012年10月10日出现的异位妊娠未能引起足够的警觉和完善相应检查,指导患者消极保胎,造成输卵管完全切除结果;确有过错,该过错与原告输卵管切除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参与度应认定为40%。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银川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64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原告因不孕就诊于被告处,经过被告检查,除原告自身存在左侧输卵管伞端上举、右侧输卵管峡部阻塞等情形外,原告丈夫精子密度较少、活动能力弱、正常形态精子显著减少,上述不利因素使原告受孕困难。被告对原告多囊卵巢综合症的诊断符合妇产科学教科书的要求,其建议原告采用的治疗方案不低于本地当时的最高医疗水平。但医院指导患者消极“保胎”,造成输卵管完全切除结果。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在对原告王某实施第二次辅助生殖技术助孕过程中,对出现的异位妊娠未能引起足够的警觉和完善相应检查,以致未能及时诊断异位妊娠,丧失保守治疗时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左侧输卵管切除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介于次要~同等的程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W087为了母子健康对待产妇妊娠期糖尿病切不可掉以轻心//W104未重视女性患者腹痛且血HCG上升 医院的过错造成异位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的后果。//W312胆囊炎误诊为胆囊癌而治疗医院应承担因误诊而产生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W085除非能提供明确的反对证据否则法院将采信医疗鉴定意见。// W080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应按照过错参与度进行赔偿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王某与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初字第3152号QFS003)。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