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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大楼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医院享有了工程使用权和处分权 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218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J10337: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被告住院综合大楼扩建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享有了工程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全文共计1490字,阅读约需5分钟。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竣工结算引发工程款纠纷】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案例】西南XXXX有限公司与岳池县XX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1621民初743号//(2018)建筑工程案例 第 33 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于2011年2月15日签订了关于岳池县XX医院住院综合大楼扩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按期将项目交付被告使用。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23484295.04元,扣除被告此前支付的,尚欠4101931.54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4101931.54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日开始计算,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院认为经岳池县审计局审计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23484295.0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余款为被告应支付的下欠工程款。原告诉称应支付4101931.54元,不认可5000元的高压下火占道费,但从被告提供的付款明细及附件来看,该费用实际发生且是被告代为垫付,因该费用应当由原告负担,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故本院认定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9387363.50元,欠付工程款金额为4096931.54元。原告主张被告应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岳池县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南XX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096931.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形成了前述的合同之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该合同之债的支付义务已经到了支付时间。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J10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J102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J1022.隐瞒真相虚构可以承包到建筑工程项目诱骗他人与其达成协议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J1021.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J1011.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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