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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手术专家共识不得对抗侵权责任法(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侵权 |437人看过

裁判要点: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参考国外相关指南,并结合我国有关剖宫产相关问题研究,制订了我国《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其中规定的妇产科剖宫产手术指征第十一条“孕妇要求的剖宫产(CDMR”,因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及证据级别缺失等疑问在医学界留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亦因与目前我国的现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而被法学界广泛质疑。文共3227字,阅读约需8分钟。 

(接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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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关于孕妇要求的剖宫产的委员会意见(翻译)】与计划的阴道分娩相比,孕妇要求的剖宫产(CDMR的可用数据很少,主要基于间接比较。获益指标的大多数研究都没有充分调整混杂因素,因此必须谨慎解释。鉴于在CDMR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产科实践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1)如果没有母亲或胎儿的剖宫产指征,阴道分娩计划是安全和适当的,应该被推荐。(2)如果计划CDMR,建议采用以下方法:a)CDMR不应在胎龄39周之前进行,(主要是考虑新生儿肺未成熟导致呼吸系统并发症的显着危险,原文此处略掉此段话)。b) 不应通过无法获得有效的疼痛管理来促进CDMRc)鉴于前置胎盘,胎盘植入和妊娠子宫切除术的风险随每次剖宫产的增加而增加,因此不建议对需要多名儿童的妇女进行CDMR

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第十一条(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孕妇要求的剖宫产: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ACOG将孕妇要求的剖宫产cesarean delivery onmaternal requestCDMR定义为足月单胎、无医学指征因孕妇要求而实行的剖宫产。(1仅是孕妇个人要求不作为剖宫产手术指征,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须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2当孕妇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要求剖宫产,应详细告知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记录。(3当孕妇因恐惧阴道分娩的疼痛而要求剖宫产手术时,应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减轻其恐惧;产程过程中应用分娩镇痛方法以减轻孕妇的分娩疼痛,并缩短产程。(4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但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并提供次选的建议。

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的疑问】(1孕妇要求的剖宫产属于妇产科剖宫产手术指征(第11项)。2)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关于孕妇要求的剖宫产的委员会意见中并无“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的叙述。(3)“临床医师有权拒绝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的要求”与“孕妇的要求应该得到尊重”属于自相的矛盾。(4提供次选的建议,分娩方式只有自然分娩和剖宫产两种,相互为替代方案,当孕妇已经选择了“孕妇要求的剖宫产”,医生还要提供次选的建议,容易被孕妇认为强迫自然生产。(5)目前医疗机构提供的自然生产的质量,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的效力位阶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属于民法的范畴。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2014)》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制定的一个非排他性的指南,在被广泛接受后属于医疗规范。因此,剖宫产手术的专家共识不得对抗侵权责任法。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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