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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79.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417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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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74.09平方米,但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仅为83.34平方米,其他房屋面积没有提供有效证照,故不符合安置条件。本文共计1294个字,全文阅读约需3-5分钟。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是出于商业目,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应依法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案例】翁某某与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行初100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下属机构同原告翁某某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就被征收土地房屋及补偿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安置房及安置房款计算、款项结算支付等条款进行约定,没有证据证明该征收行为违法或者签订该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讼争协议书的效力应予认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交付被征收房产并已被拆除,故原告翁某某要求二被告履行协议的约定,同其签订安置协议书并交付房产,有事实依据。二被告主张因案外人的信访、原告与案外人翁某某存在纠纷,故其暂缓同原告签订安置协议书的抗辩意见,证据不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与其签订安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同原告翁某某签订安置协议书。

【相关热文推荐】//Z022 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Z073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Z078实施期限内被拆迁户与区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区政府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Z045被告区政府应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补偿工作。//Z078实施期限内被拆迁户与区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政府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ZGDA5101房屋征收中因规划不合理致使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将整幢建筑一并征收。//ZGDA5202 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无法评估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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