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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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6104 医患双方通过签署和解协议解决因医疗美容引发的医疗纠纷 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673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美容(6)医疗风险警示案例(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卫生部令第19号(2016修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35号(2017修正)第八十八条,“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医疗美容特点】医疗学美容是多种学科相互交融形成的一个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从事医学美容项目的机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国家对医学美容的医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士才可上岗。

美容纠纷】审判实践中,因为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争议较大。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第一条第二款“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高风险因素】1)完备医疗资质:包括医疗机构,人员,技术等资质;2)做好知情同意:将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如实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3)落实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按照医疗规范书写病历和管理病历,出现纠纷病历对以后举证至关重要;4)杜绝虚假广告:夸大宣传并不会带来更多的顾客,相反虚假广告反而成了索赔的借口。

 

【案例】王某某与北京XXXX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54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判决//(2016) 医疗案例 (29)医疗美容第6104号。

【基本案情】王某某主张其于2012年8月到XXXX医学美容公司行取膨体修复、人工真皮隆鼻、人工真皮鼻尖延长、鼻翼缩小外切口四项手术,述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且致其容貌毁坏。

【被告辩称】XXXX医学美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保障了王某某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完毕。

【和解协议】患者王某某(在我院手术曾用名李某)于2012年8月21日在我门诊做了鼻部修复手术(取膨体、真皮隆鼻,真皮鼻尖延长,外切鼻翼缩小术),手术费33400元整。术后半年,患者自觉左侧鼻翼上方有增生,并对鼻翼外切口瘢痕和鼻翼对称性表示不满(术前我门诊对鼻翼外切口瘢痕及鼻翼不能完全对称等均有告知)。但考虑照顾患者心情,经双方协商,我门诊决定免费给予患者局部增生部位注射(左侧鼻翼增生部位、1ml:40mg的曲安奈德0.1ml),并退给患者手术费5000元整以最终解决此事,患者不再要求我门诊给予任何治疗,同时患者将不再对我门诊提出任何其它赔偿及有关要求和主张。此事一切终结。医患双方对此事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已收到门诊退回手术费5000元整。双方签字后此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并履行完毕。现王某某主张XXXX医学美容公司术后导致其鼻子畸形,仅向法院提交了照片予以佐证,法院认为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要求退还手术费33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根据医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双方约定了最终解决方案,XXXX医学美容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王某某再次申请通过鉴定确认XXXX医学美容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王某某与XXXX医学美容公司签订的《关于王某某手术的解决事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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