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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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026. 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 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259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导读】原告自工程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即发挥作用,被告应该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但其拖欠至今,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应当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城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鄂0684民初3421号宜城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26 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鑫达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三级资质的注册企业。2007年8月,鑫达公司受被告人民医院委托,开工建设人民医院征地区域填土方及辅助工程,对征地区域内堰塘排水清淤、回填土方以及砌筑围墙、安装排水管道。2011年10月,上述工程竣工。后因政策原因,被告征地开发建设终止,对原告建设工程一直未办理结算。

【原告诉求】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工程款,占用原告资金,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审定价为2539722.46元。

鉴定意见2017年8月2日,湖北大名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宜城市人民医院征地区域填土方及辅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论:工程审定总价为2539722.46元。

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三级资质,接受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其征地区域填土方及辅助工程施工建设,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款经第三方进行结算审计,审定为2539722.46元,双方一致认可,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审计采用标准合理,审计程序合法,审计结论公平,故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工程竣工时间(2011年10月)即为实际交付时间,据此应自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宜城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宜城市鑫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3972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案涉建设工程为排水清淤、回填土方以及砌筑围墙、安装排水管道,均属于基础工程,工程竣工后即发挥作用,故工程竣工应视为实际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J18.1. 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计算工程款利息//J1007. 进驻工程项目合同中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J1001为受雇佣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的工人工资签署欠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明确知晓行为的法律后果。//J25. 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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