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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5肺癌患者经放射性碘125粒子植入治疗,造成截瘫构成四级伤残医院因医疗过错而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1013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案例】山东X医院与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15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15号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因查体发现右肺癌,淋巴结转移五年到被告山东X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肺癌并纵隔淋巴结转移、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2013年7月1日被告山东X医院为原告张某某行CT引导下行纵隔淋巴结放射性碘125粒子组织间植入近距离治疗术,于2014年3月20日出院。

【损害结果】放射性碘125粒子组织间植入近距离治疗术后,患者发生完全性截瘫,构成四级伤残。

【医疗鉴定】2014年4月21日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伤残鉴定】2014年8月25日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原告张某某构成四级伤残,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期限自评残日至终生,误工时间自评残日至终生,营养期限90天,后续治疗期限终生,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因查体发现右肺癌,淋巴结转移五年到被告山东X医院处住院治疗,经放射性碘125粒子组织间植入近距离治疗,现构成伤残四级的损害后果,根据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原告术前就患有颈椎病,术后有发生截瘫的可能,对手术的风险被告山东X医院未有证据证实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了充分告知,以致原告张某某术后出现完全性截瘫,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告山东X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0%,公正客观,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山东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10788.6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患者右肺癌并纵隔淋巴结转移,经放射性碘125粒子组织间植入近距离治疗后造成截瘫,根据载瘫平面,其脊髓损伤符合胸髓。虽经CT、MR检查,其脊髓损伤的原因不清。如手术实施局麻下进行,故院方有无过错难以鉴定。但术后发生完全性截瘫,经治疗症状有所改善,是客观事实。患者术前存在颈椎病,术后有发生截瘫的可能,但提供的资料未发现术前告知,故在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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