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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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005. 合伙经营混凝土搅拌站,合伙人均具有承担给付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308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

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张某某与冯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津0113民初622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劳务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天津市北辰区XXXX工业园的混凝土搅拌站电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劳务费,被告冯某某于2017年12月27日出具一份北辰区青光镇XXXX工业园搅拌站的拖欠劳动报酬明细,载明拖欠原告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劳务费9484元。

法院认为根据三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与案外人焦保和签订的《租赁合同》,三被告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租赁天津市北辰区XXXX工业园的混凝土搅拌站,合伙经营,能够认定三被告系个人合伙关系。本案中涉及的劳务费,不受合伙人内部如何分担债务影响,合伙人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1即北辰区青光镇XXXX工业园搅拌站劳务报酬表,系被告冯某某根据结算金额向原告所出具,原告的9484元劳务报酬,三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冯某某、王某某、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某某劳务报酬9484元。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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