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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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08为食管癌患者实施同步放化疗 造成食管瘘导致病人死亡 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858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刘某某、徐某某等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四初字第137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4)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0308 号

【基本案情】徐某于2012年10月7日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入院诊断为食管胸上段癌、慢性胃炎、高血压,予以放化疗,诊断为食管癌放化疗后,食管瘘,于2013年5月23日在局麻下行空肠造瘘术,其因空肠造瘘术失误,导致肠内营养滴注后耐受性差,于2013年8月1日于局麻下行鼻咽营养管置入术,术后经营养管注入糖盐水,并进流质食物,逐渐加量,继续行保护食管粘膜、止吐及营养支持治疗,并于2013年8月23日拔出腹部造瘘管。后徐某于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1月16日在天津市XX医院因食管癌放化疗后继续住院治疗,共计104天。2014年1月16日08:20:01医方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患者家属表示放弃进一步治疗,要求出院。

医疗鉴定天津市红桥区医学会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医疗损害意见书,分析意见为:“患者因‘食道癌晚期’不能进食,于2013年5月23日在天津市XX医院行‘空肠造瘘术’,但实际造瘘位置位于回肠,造成手术失误,增加了患者痛苦,该医疗过程医方应负全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由于医方的手术失误,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红桥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被告天津市XX医院对徐某的空肠造瘘术失误,故从该手术至弥补该手术失误的过程,被告应负全责。食管癌放化疗期间,因有天津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手术失误与死亡为轻微因素,考虑医方过错,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承担20%责任,故该过程所产生的损失及徐某因死亡其近亲属所应得到的赔偿,被告应按照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5707.97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医院的过错在两个方面:其一同步放化疗造成食管气管瘘,其二为患者行空肠造瘘时出现手术失误。前者承担20%的责任,后者承担100%的责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死者徐某因病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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