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X04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550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辩护律师权利义务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职务犯罪、各类经济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扰乱金融秩序案件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看守所会犯罪嫌疑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及受害人的刑事代理。


【案例】安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0110刑初60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合同诈骗罪)

【起诉书】2017317日至19日,被告人安某某以“陈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冒充买家在“肉交所”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上与经营羊肉的商家杜某商谈购买羊肉事宜,借此获取羊肉商品信息和存放地点。在此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又通过该微信公众号与求购羊肉的被害人杨某联系,向被害人杨某虚构有羊肉向其出售,并安排杨某前往存放羊肉的本市东丽区金钟街海港城冷库看货,以此取得杨某的信任。同年320日,被告人安某某告知杜某决定购买羊肉并约定先装货后付款。次日,被告人安某某通知被害人杨某来到羊肉存放地点装取羊肉四分体300件,后在被告人安某某的要求下,杨某向安某某提供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内汇款16万元和31800元,但货物未能拉走。随后安某某立即指使持卡人赵某取款,因汇入16万元的银行卡故障取款未成(现已被冻结),另一张银行卡被赵某支取现金2万元转付被告人安某某,余款在定州市中山金店刷卡消费购买20余克黄金手镯和8余克黄金貔貅手串各一个。案发后,黄金貔貅手串被扣押。201765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意见】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9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取保候审。20161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以(2016)渝0105刑初1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某实际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安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8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19万余元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某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并被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此种罪行,应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在得知被害人的16万元货款已经到账后立即指使他人取款,此时被害人对该笔货款已经失去控制,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被告人安某某未能取款成功,是因为银行卡故障所造成,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法院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1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安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中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安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