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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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04肿瘤患者未能提供由其保存的门诊影像资料无法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误诊的责任 患者败诉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423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崔某某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四初字第209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 医疗案例 (16)肿瘤第 0301 号

【基本案情】原告崔某某因双乳胀痛,于2003年3月18日到天津市第三方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右乳肿物性质待查。原告遂于2003年3月19日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门诊就诊,行影像学检查后诊断:右乳增生。2003年8月28日,原告因查体发现右乳肿物,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乳外上肿物4*75px,硬,界不清,活动,腋下可及肿大淋巴结。初步诊断为右乳癌,并于2003年9月5日在全麻下行右乳癌根治术。术后冰冻活检诊断为:浸润性癌。术后于2003年9月19日出院。

医疗鉴定天津市XX会作出《医疗损害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所述的目前后果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依据天津市XX会出具的《医疗损害意见书》,被告医院的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与原告所述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且医疗损害意见书中记载的门诊病历书写欠规范的原因是因原告未能提供门诊就诊时的影像学记录,无法认定病历书写欠规范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2003年3月18日患者因天津市第三方医院诊断“右侧乳腺肿物性质待查”,随即于3月19日至天津市XX医院门诊就诊,经拍片检查诊断右乳增生,给予药物治疗。鉴定会现场医患双方均未能提供患者就诊时的影像资料,故无法判断3月19日门诊记载的右乳增生诊断是否正确。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原告应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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