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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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5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320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吴某某、刘某某等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行初86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项目已被南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城中村改造项目,且后被河南省财政厅、住建厅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旧城区也有利于提高该区域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生活环境,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被告按照规定选定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报告,并送达给了原告,原告未提出复核和异议。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评估机构的房屋估价报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采用直接送达形式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原告,符合补偿程序的规定。依据评估机构做出的房屋价值估价结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并已得到其他多数被征迁户的认可和执行。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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