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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82医院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392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维权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研究目的】为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纳入法治的轨道解决,促进平安医院建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防止恶性伤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49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主席令第5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疗风险管理。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的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其法律文书用语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两大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处的过失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需要患方举证。 

【案例】秦某某与大庆中医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黑0604民初139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医疗案例 (26)医疗综合 第082号 

【基本案情】2015年5月18日,原告秦某某因“双侧肋弓处疼痛3年,双肩关节疼痛15天”到被告大庆中医XXX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项痹病(中医诊断),颈椎间盘突出症(西医诊断),2015年5月20日,被告为原告行“颈间盘突出射频消融术”,分出现四肢肢体麻木无力,无法自主活动,建议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同时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大庆油田总医院,经核磁共振检查原告为“颈椎管内血肿,颈脊椎损伤伴四肢不全瘫”,大庆油田总医院于当日为原告实施了颈椎后路单开门减压术、硬膜外血肿消除术,原告在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14天后于2015年6月3日出院。 

医疗鉴定2017年10月11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方(大庆中医X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秦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的法医学参与度为60%;2、被鉴定人秦某某颈椎硬脊膜外血肿清除术后,左侧肌体肌力Ⅳ级,右侧肌体肌力Ⅴ级评定为柒级伤残;3、被鉴定人秦某某不构成护理依赖;4、支持护理期为陆拾日,其中住院期间贰人护理,出院后壹人护理;5、不支持继续治疗及康复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过错参与度为60%的事实,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即6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大庆中医XXX医院赔偿原告秦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0591.2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被告大庆中医XXX医院在为患者秦某某采用“颈间盘突出射频消融术”住院治疗颈椎间盘突出症时,造成原告 “颈椎管内血肿,颈脊椎损伤伴四肢不全瘫”,虽经大庆油田总医院手术治疗好转出院,但导致患者柒级伤残。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意见】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且鉴定机构已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对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了答疑,原告对此虽有异议,但却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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