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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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6. 农民工因建设施工纠纷讨薪的,可以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52人看过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内容】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例】丁某某与江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810号)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某要求某某海洋公司支付价款760000元以及江苏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价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丁某某与江苏某某公司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丁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江苏某某公司主张权利,江苏某某公司只应在欠付某某海洋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江苏某某公司称已不欠某某海洋公司工程款,应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中,江苏某某公司虽提供了与某某海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自行制作的付款记录、明细、情况说明及为工程支付的混凝土、脚手架等费用清单等,但并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且某某海洋公司认为双方尚未最终结算,应以结算价款为准,而江苏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其与某某海洋公司已最终结算并付清全部工程价款的充分证据,一审判决江苏某某公司在欠付某某海洋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某某海洋公司所欠丁某某的工程款76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对江苏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无影响。江苏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分析】建筑市场上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非常多,有的工程几经转手,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最后一手只能告上一家,上一家跑了或者找不到人了,不能往上告,否则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结果是发包人工程价款只支付了一部分,中间转手的人赚的是差价,最后干活的没有拿到钱也没法起诉。因为转包合同与其他的合同不一样,施工合同的转包,合同虽然相对独立,但是相互关联的,有紧密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债权合同的关联性强,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相对性弱化,再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所以就提供了一条特殊的通道,这个通道就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受理。理论上认为债权的相对性随着合同无效,会弱化,所以只适用于所有合同都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只有在农民工投诉无门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扩大范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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