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
【案例】徐xx诉汪x、田xx、李xx、许xx、建水县岔科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建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建民初字第1144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徐xx系建水县岔科中学住校学生,2014年4月10日22时30分许,原告徐xx的同学谢成娇让原告陪她到教学楼三楼拿钥匙,走到三楼楼道时,被告汪x、田xx、李xx、许xx便将原告围住并逼到墙角,四人强行围住原告摸捏原告胸部及身上,原告喊叫反抗,被告等随后害怕才逃之夭夭。
【损害后果】原告遭到四被告暴力强行摸捏、猥亵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时时处于紧张、恐惧之中,情绪不稳定,脾气怪、晚上彻夜无法入睡,上课无精神,记忆力减退。原告到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不见好转后进行住院治疗。为防原告发生不测,原告的父母轮流陪护了数月。
【鉴定结果】经诊断,原告的病情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处理结果】案发后,建水县岔科中学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处分通报,决定对被告汪x、田xx、李xx、许xx各记大过一次,由家长带回进行教育。2014年5月22日,建水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汪x和许xx行政拘留7日,田xx和李xx行政拘留5日,因四被告未满18周岁,未送拘留所执行。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汪x、田xx、李xx、许xx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猥亵原告徐xx,致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重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汪x、田xx、李xx、许xx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四被告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的发生系被告汪x、田xx、李xx、许xx在课外休息期间故意违法实施的,被告建水县岔科中学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教育、管理失职的情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原告徐xx因受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4368.42元,由被告汪x的法定代理人汪xx和李xx、被告田xx的法定代理人田x1和杨xx、被告李xx的法定代理人李x1和普xx、被告许xx的法定代理人普xx各赔偿原告3592.1元。
【垚众律师点评】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