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2017年2月,被告人董某某、刘某、严某某、吕某某伙同刘某1(已判刑)等人,在塘沽上海道外滩公园附近,以猜玉米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牛某、张某、付某、杨某、朱某、徐某、宋某、刘某款项共计6290元。
【辩护意见】案发后,2017年7月19日,四名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8月,四名被告人将违法所得交与同案犯潘某,由潘某将全部赃款退赔,被害人对潘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刘某、严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刘某、严某某、吕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均系自首,并具有退赔行为,其中董某某、刘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刘某、严某某、吕某某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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