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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038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行政复议 |286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38

【案例】(2017)12行赔初1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裕隆机械厂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行赔初1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产生行政赔偿。2016116日,第三人在组织拆除其他厂房时,施工人员不慎毁坏了原告承租的飞腾公司的部分房屋屋面,当天有关部门就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原告诉称,其因此停产停业,产生了5万元的损失,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飞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的机器设备,除了原告自己愿意带走的而外,其余留下的,包括因屋面塌陷损坏的,均经依法评估并由飞腾公司补偿给了原告,原告的所有机器设备因飞腾公司的房屋征收,均已得到了相应补偿,不存在损失的问题。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照准。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裕隆机械厂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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