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医学美容第033号
2014年10月1日下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成都金牛维美时尚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嫩肤治疗协议书》,约定维美时尚有限公司为梁某某采用V-STAR嫩肤技术进行面部美容治疗。治疗中,致使其双眼疼痛,右眼角出现水泡。第二天,其感到眼部严重不适,遂前往第三方医院就诊,经检查,双眼角膜上皮脱落、结膜炎、角膜炎、白内障、视网膜变性等症状,同时视力在被进行治疗后两个月内出现急剧下降。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梁某某申请就维美时尚有限公司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四川大学华西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的过程中,该鉴定机构认为因为缺乏2014年10月1日美容过程中的病历资料,故对委托未予受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梁某某向本院申请鉴定,目的在于意图举证证明维美时尚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以及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鉴定未能受理受制于维美时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诊疗时的病历资料,本院认为维美时尚有限公司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维美时尚有限公司应当向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成都金牛维美时尚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梁某某遭受的损失共计6109.7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医学美容系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护和重塑。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必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接受医疗美容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诉讼期间,根据梁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四川大学华西鉴定中心就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是因维美时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治疗时的病历资料导致委托鉴定未能受理,应担责。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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