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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造成病人伤害医院应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1078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肿瘤科第011号

2009年6月11日,原告顾某某因大便带血2年入住被告安徽省立医院治疗,行肠镜检查病理结果诊断为直肠癌、2型糖尿病,5天后该院为顾某某施行根治性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术,手术9天后出院。 出院5天后,顾某某因术后出现直肠阴道瘘入住第三方医院治疗,12天后出院。出院当日,顾业珍再次入住被告安徽省立医院,该院为其施行横结肠双管造瘘+腹盆腔引流术,顾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出院。2010年12月16日,顾某某因阴道流粪便症状未完全缓解,第三次入住安徽省立医院治疗,该院于2011年1月6日为其施行造瘘口远端封闭术,其术后症状逐渐缓解,4月27日出院。2012年8月24日,顾业珍因腹壁疝、直肠阴道瘘、不完全性肠梗阻入住第三方2医院,经手术治疗于12月25日出院。顾某某上述医疗费共计37855元,其中自费20665元。2011年12月,顾业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省立医院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费用总计250240.47元。

(2013)临鉴字第79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安徽省立医院在对顾业珍施行根治性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术时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顾业珍直肠阴道瘘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该院在为顾业珍施行横结肠造瘘术时亦存在过错,延长了顾业珍直肠阴道瘘的愈合过程。皖莱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855号鉴定意见书,评定顾业珍直肠癌术后发生直肠阴道瘘,行结肠造瘘术,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法院认为:顾某某到安徽省立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鉴于司法鉴定部门已认定安徽省立医院在对顾某某施行手术时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顾某某直肠阴道瘘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因此应当认定该院对顾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顾业珍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应对顾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应按照上述比例向顾业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对顾业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安徽省立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某某 168824元(225099元×75%)。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徽省立医院对顾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顾业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顾某某的各项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对其诉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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