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水平第001号
陈某某因自觉“发热且头、胸腹部闷痛,并伴有心慌乏力不适”而于2012年5月7日9时左右前往被告经营的龙海市榜山镇田边村卫生所就诊。被告接诊后,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深入的询问,也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体检检测,就认定患者所患病症为“感冒、胃炎”,开了两天的药物(共6包粉状物,具体药物不详)让患者回家服用。2012年5月8日下午,原告郑瑞英发现卧床的患者陈某某呼吸、心跳已停止,紧急通过“120”送往龙海市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死因鉴定书》,认定患者陈某某系因“患有病毒性心肌炎而猝死”。漳州市医学会和福建省医学会均认定“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陈泳坤对其诊疗过程的记录不能证实其已尽到了应尽的诊治义务,建议被告承担的过错责任程度以轻微责任为宜。
法院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的过错程度为轻微责任。根据前述鉴定分析意见并综合考量全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综上所述,陈某某因病到被告的诊所治疗,被告作为医生,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规定对陈某某进行诊疗,但被告对其诊疗过程的记录不能证实其已尽到了应尽的诊治义务,存在对陈某某的病情注意不足的医疗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与陈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38845.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河南、郑瑞英各项损失138845.61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一个拥有执业资格的医生,理应依照诊疗常规对患者进行询问病史、测量体温、心率、脉搏、血压等必要的生命体征诊疗措施,对所发现的异常情况进一步检测或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但被告却仅凭患者主述就作出“感冒、胃炎”的片面诊断,导致患者陈某某出于对被告医师身份的信任而没有继续求诊其他医院,最终错失宝贵的治疗机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且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关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非医疗事故诉讼,被告方存在对于陈某某病情注意不足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的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最终失去宝贵生命的根本原因,应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患者陈某某被误诊误治,并非因为被告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是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所致。被告严重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基本医疗操作规范为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直接影响了对已故患者的诊断及急诊处理,应属医疗过失。本案例法律适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有效手段。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