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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 梁波//三位政协委员关注校园欺凌:建立有效法律体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447人看过

一、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河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王长华委员认为,对未成年人犯8种严重犯罪的,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降低到12岁至14岁,并且对于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要严格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委员认为,降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虽然有道理,但缺乏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程度的整体科学评估作为根据。而且,14岁以下未成年人成为有“前科”之人对其一生影响巨大,甚至可能令其“破罐破摔”,走上反社会的不归之路,造成再犯罪率增加。

二、修订法律明确标准

刘白驹说,除了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还要修订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触犯刑法但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成“未成年人收容矫治”,确认其非刑罚的刑事强制矫治措施的性质,并且通过司法程序决定实施。同时,加强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专门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将矫治措施落到实处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考虑一律送专门学校或工读学校予以教育矫治,不能放任自流。”王长华认为,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且当前工读学校数量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强对相关矫治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四、对家庭、学校追责

邸瑛琪建议,未来教育方面的立法应突出家庭教育的地位、家庭教育的责任,并强调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长华认为,在法律层面,除了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考虑对父母作出罚金等刑事处罚。而对于校方,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规定免责事由,让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就能督促学校把安全问题放在心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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