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7日18时,原告张某(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入住x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产,经检查后原告张某需进行剖宫产手术,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发现腹腔出血量多,考虑脾脏破裂可能,遂向家属交代病情需行脾脏切除术。
经原告家属商量签字同意后遂行脾脏切除术。为此,原告在x县xx横切口剖宫产术+脾脏切除术共住院10天并花去医疗费14467.83元(其中7000元为剖宫产费用)。
二、患方观点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计336418元(详见赔偿清单),原告认为因被告的医疗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脾脏被切除,被告应就其给原告造成的医疗侵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x县人民法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1、虽然医方对张某实施诊疗存在过错且过错参与度为60%—80%,原告应该得到被告赔偿总额的70%较公平;
2、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467.83元包含了剖宫产的费用7000元,应予扣减;
3、原告主张按照x市房地产的行业平均工资99566元/年计算没有证据支持,应当按照x省上年度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4、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及金额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鉴定意见
张某脾脏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x县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为60%—80%。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7467.8元(14467.8元-7000元=7467.8元,医疗费发票14467.8元扣减7000元剖宫产费用)。
2、护理费7300元(130元/天x10天=1300元、120/天x50天=6000元)。
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x90天,鉴定原告营养期为90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x10天=300元,原告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按30元/天计算)。
5、误工费32734元(99566元/365天x120天=32734元)。
6、残疾赔偿金250104元(41584元/年x30%x20年=250104元。
7、被抚养费人生活费83416.5元(30895元/年x18年*2x30%=83416.5元,何某宸系原告儿子,原告以2021年度x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起诉)。
8、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告八级伤残,每级按5000元计算)。
9、鉴定费13500元(鉴定费发票),交通费300元(酌定300元适当)。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2021年8月7日18时,原告张某入住x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产,x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张某行腹式子宫剖产分娩术中,因被告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外伤性脾脏破裂而对原告脾脏进行切除。
考虑鉴定意见,被告应按原告总损失的70%赔偿给原告较为公平。原告损失10项合计412822.3元。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总损失的70%计币288976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计28897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