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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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责任:护士长提供医生使用手术耗材数据,接受厂家统方费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76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事业单位法人机构。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于200912月担任肛肠科护士长,201210月担任肛肠科(手术室)护士长。201410月至2017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作为手术室护士长的职务便利,为医药器材经销商宋某、刘某1提供肛肠科科室医生实际使用每种套扎器的数据。

按照弹力线套扎器每把50元,自动定数套扎器每把35元,连发式套扎器每把35元的标准,宋某、刘某1共同给予被告人刘某某统方费169430元。2017621日,被告人刘某某接通知后到xx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退出赃款150000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某按照指控金额主动退赔款项20200元。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某向医药器材经销商提供统计数据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三、证据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提供的套扎器使用用量数据;银行流水,手机信息截图,被告人刘某某的自书材料,中国工商银行回单,扣押清单,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刘某1、宋某、黄某、游某、王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四、庭审意见

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向医药器材经销商提供统计数据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故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医附院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所担任的手术室护士长职责包括负责手术室药品、器材、敷料、卫生设备等物品的保管、请领、报损工作。

刘某某负责医生使用耗材需填写内部核算单,当班护士根据填写情况发放并在内部核算单上签字,最终将内部核算单交刘某某汇总。证人黄某证实,肛肠科耗材的领取和保管都是由刘某某负责,刘某某领取后保管在手术室的库房内,由刘某某负责对耗材的发放、统计、记账工作。

证人刘某2亦证实,刘某某负责保管、统计肛肠科的耗材,医生使用耗材需要到刘某某处领取。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对耗材有保管、请领等管理职能,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

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向耗材销售商提供医生使用耗材的数据系因其相应的保管、请领等管理职能而获得的统计数据,故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

2、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有关部门已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无自首情节,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

3、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退赔全部赃款,对此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所退的170200元,其中169430元是犯罪所得,本院依法予以没收,其余款项不是犯罪所得,依法不属于没收范围,但可用于执行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被判处的罚金刑。

五、法院判决

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十万元;赃款169430元予以没收。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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