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术前准备不足导致患者术中突发死亡,医方赔偿64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1586人看过

.患方陈述

20181213日,叶某因“无力伴发热”至x第二医院就诊,当日收治入院。住院期间因血小板低,行血液全套、骨髓穿刺等各项检查,一直未能明确病因。201912日进行手术治疗,患者在手术室内多次呼救,经历痛苦过程并在术中死亡。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一是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徐某某不识字,院方多次要求家属签名,未明确告知相关内容,患方不清楚手术风险,告知不充分。二是医方术前准备不足。术前告知家属系介入手术,通俗来说就是穿刺植入支架。因诊断不明确,致准备不充分,术中发生突发情况转开胸手术。三是医方术中操作不当,发生致命心包破裂填塞。

医方术中操作失误,刺穿心包。医方未能提供完整影像资料,真实再现手术过程,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应推定过错。四是患者在术中发生危险后,医方抢救不力。家属在等候区多次听到患者大声呼喊,医方未及时救治处理。患者于当日上午8时进入手术室,10时左右听闻手术不顺利,家属欲终止手术,医方告知情况危重。中午12时,患者不再有声音和手术进展消息,下午5时许通知转到ICU,半个小时后即宣布死亡。

.患方观点

家属有理由相信患者在当日午时已经死亡,院方所谓的抢救仅是程序拖延,没有实质性抢救措施,医方应对叶某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作为叶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经协商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x第二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172478.66元(其中医疗费17980.46元、护理费4000元(200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交通费2000元、办理丧事误工等费用5000元、丧葬费43295元、死亡赔偿金104920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8项共计1172478.66元)。

.医方观点

医方对患者叶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首先,叶某因“乏力20余年、发热、黑便”来院就诊,身体状况较差,入院诊断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布加综合征、肝性脑病、紫癜、病毒感染等。患者病程较长,此前在当地医院治疗肝硬化和肝性脑病,后因肠道出血黑便转院治疗。入院后予抑酸、保肝等对症治疗。20181228日完成造影,证实诊断正确。患方下腔脉隔膜性心包隔静脉重度迂曲扩张,局部钙化。

其次,患者手术指征明确,介入术式选择无误。术前向患方家属充分解释病情及手术风险,患方表示理解,同意接受介入治疗。再次,201912日,行微创介入成型手术,从颈静脉及股静脉两处实施介入。医方术前充分论证手术方案,为降低手术风险,采取从下往上穿刺以及标注定位等较一般同类手术更加复杂的方式,术中仍突发心包破裂填塞,该并发症难以防范难以避免,非医方过错所致。

最后,发生心包破裂填塞后,医方及时穿刺引流,之后开胸抢救,未能挽救患者生命,医方深感遗憾,但不因此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手术过程的影像资料,因技术原因医方无法提供。现有法律中并未有关于手术全程录像以及影像资料保存时间的强制性明确性要求,医方非因主观过错致视频资料无法恢复,不能推定医方存在过错。

综上,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瑕疵,对患者死亡至多承担不超过20%的轻微责任。徐某某、徐亮、徐星星要求x第二医院100%的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鉴定意见

x第二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叶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医疗过错分析

在行导管手术前,患者存在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现有鉴定资料未见医方针对该病情与患方进行充分沟通,未见书面告知患方在血小板减少的情况下,行手术治疗会增加出血风险,医方术前针对患者病情的评估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

现有鉴定资料提示,患者基础疾病较多,曾行两次手术治疗。入院时存在肝硬化失代偿、肝性脑病、血小板减少等,病情复杂危重,生存质量较差,生存期较短。此外,鉴于患者合并血液及血管病变,行导管穿刺难度较大,易发生并发症,增加了医疗风险。患者自身病理生理因素也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六.庭审意见

考虑患者自身病情,并综合全案事实,将医方的责任确定为60%的主要责任,患方要求医方承担100%责任,医方认为其应承担不超过20%的轻微责任,均过于偏颇,本院不予采信。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二医院赔偿原告680506.74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