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4日,原x县人民政府作出《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城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并于2008年7月28日进行公示。2008年8月28日,原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并于2008年9月1日进行公示。
2008年9月25日,x县人民政府作出《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原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7日以处理程序不当作出关于撤销对张开明等人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之后,双方仍然对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原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3月8日向原告送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告知书,于2018年4月25日送达房屋及构(附)着物确认和住房安置方式选择告知书,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房屋及构(附)着物确认和住房安置方式选择更正告知书。2020年4月24日,原告收到行政处理告知书,当日申请听证。2020年6月3日,被告组织了听证。
二、原告观点
被告从2003年起对原告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没有对原告发出房屋征收拆迁的通知,没有对原告的房屋合法合理的征收和安置,多次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前几次均由原告通过诉讼程序,被告作出了撤销处理的决定。
2020年6月15日,被告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征收房屋。被告错误理解国家建设用地概念,认定原告阻扰国家建设征地,但被告并无相关证据,且原告修建房屋的位置并不属于国家建设用地。
三、被告观点
被告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2008年7月7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x市人民政府关于x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原告房屋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2008年7月24日,原x县人民政府作出《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城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并于2008年7月28日公示于x社区十组。
2008年8月28日原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x县国土房管局)作出《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并于2008年9月1日公示于x社区十组。2008年9月25日,x县人民政府作出《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后因原告不配合拆迁工作,原x县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沟通未果。
2013年4月25日,原x县国土房管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x17号),因处理程序不当,又于2014年11月17日撤销。原告仍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原国土房屋局分别于2018年3月8日向其送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告知书。
于2018年4月25日向其送达房屋及构(附)着物确认和住房安置方式选择告知书,于2018年4月28日向其送达领款告知书,于2018年5月10日向其送达资金到户告知书,于2019年1月4日向其送达过渡房屋告知书,于2019年5月31日向其送达对房屋进行测绘告知书。
因前期送达的文书存在错误,后进行了更正。2020年6月3日,被告组织了听证,充分听取了原告意见。
四、庭审意见
被告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虽向原告送达了住房安置方式选择告知书,但被告只向原告提供了货币安置补偿方案,没有提供住房安置补偿方案,致原告无法作出判断选择。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x2号行政处理决定。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