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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新生儿重度窒息,导致医方承担147余万元的案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203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61110日,原告马某(女,20161110日出生)的生母柯某因10胎孕395周,产道流水6小时伴下腹阵痛3小时入住被告x县中医医院,入院诊断为:第10胎孕395周临产、臂位、胎膜早破。被告方告知各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推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但原告母亲即产妇及其家属拒绝手术,要求试产,并签署治疗方案同意书、产科情况通知书、产科情况通知书,查血后于同日0505在会阴侧切下以足先露难产分娩一女活婴,即原告马某,立即评分为1分,出生后不哭,肌张为差,口唇、四肢末梢青紫,无口吐小泡。

0630转入儿科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胸腔积液等。同日应原告家属要求,下午转入x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1112日转入x市儿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双侧顶枕部及颅窝硬膜下血肿、卵圆孔未毕,同年1123日出院。

后原告因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病症持续治疗,20171030日经x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脑瘫,治疗持续累计住院457天,支付门诊医疗费用79910.29元、住院医疗费用92133.23元、门诊康复治疗费78515.3元、个体诊所推拿按摩费用32755元(无医疗机构发票)、辅助器具费(矫正鞋)3400元。尔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就诊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被告在柯某生产前未对其进行详细检查,分娩方式选择错误,生产中未仔细观察原告情况,分娩后对原告救治不利,未及时转往上级医院。被告的上述过错与原告脑瘫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家庭是普通农民家庭,为了给原告治疗,多方举债,目前已欠亲戚朋友几十万债务,而原告目前的情况还是无好转反应,长期需要专人护理原告的父母已经濒临崩溃边缘。

三、医方观点

原告入院时已经产道流水6小时,并伴下腹阵痛3小时,且是在凌晨3点入院待产,值班医生检查后系臀位胎膜早破,是绝对的剖腹产手术指征,因患者及其家属坚决要求顺产,拒绝剖腹产,并自愿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原告代理人及父亲马某2在入院时和医生的首次医患沟通记录里面签字确认,了解风险,拒绝手术,要求顺产,后果自负。中医院对入院患者诊断明确,且已充分告知患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在诊断医疗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

医疗费要除开正常的医疗行为发生的部分费用,其他部分请求法院依法核实票据据实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具体天数请法院核实,护理费在鉴定报告里明确是至定残前一日止,应当计算5年整,而不是原告提交的25年,伤残赔偿金我方建议以60%的标准计算,辅助器具费和住宿费没有赔偿依据,交通费如果没有票据建议法庭以200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按照原告伤残等级以40000元标准计算。

四、鉴定意见

马某为二级伤残。x县中医医院对马芸熙母亲及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马某痉挛型脑性瘫痪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为E级,即61-90%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被告的责任比例在61-90%范围内,该鉴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认定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事实酌定被告承担75%的责任。原告的损失数额依法核定为合计1,952,636.82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马某1475727.6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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