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波(女,1973年12月15日生),于2019年5月22日到被告x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子宫肌瘤、轻度贫血。2019年5月24日,被告通过全麻为患者进行了腹腔镜探查术、中转开腹子宫肌腺瘤核除、子宫肌瘤切除术,住院8天后,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
2019年5月30日,被告x县中心医院出具彩色病理图文报告单,病理编号14224号,病理诊断:子宫肌腺瘤。出院医嘱第三项要求术后一个月复查,患者于2019年7月5日到被告x县中心医院复查,被告出具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子宫小肌瘤、宫颈纳氏囊肿。
2020年9月6日,原告在x医科大学x中心医院进行胸部CT平扫,检查结论:双肺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2020年10月3日,原告在x医科大学x中心医院胸部CT平扫复查,检查结论:双肺多发结节,与20200906原片对比病灶增大,需除外转移瘤,建议进一步检查。
2020年10月14日,原告在x医科大学x市中心医院进行肺穿刺活检,病理号为202011302号,病理报告单临床诊断为:考虑肺腺肌瘤转移;病理诊断为:肺组织中见梭形细胞肿瘤组织,建议免疫组化进一步检查。2020年10月19日,原告将2019年5月30日由x县中心医院制备的病理切片(病理编号为14224号和202011302号)带至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进行病理会诊。
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分别出具会诊意见及建议为:考虑子宫内膜间质肉瘤(低级别),建议做免疫组化辅助诊断;(肺穿刺活检)转移瘤结节符合低级别子宫内膜质肉瘤。出院后为治疗疾病,原告先后到x市中心医院、x肿瘤医院、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二、医方观点
2019年5月22日,患者因出现不规则流血来院治疗,我院诊断为子宫腺肌瘤。9月6日,原告去x市中心医院做CT提示双肺结节,该患者来我院借取病理切片及蜡块,去x医大x医院会诊,诊断被告为子宫内膜间质肉瘤。因此原告提起诉讼。
三、鉴定意见
2021年7月27日,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书中的分析意见:1、专家鉴定组现场阅病理切片肌瘤组织(14224):低级别子宫内膜间质肉瘤,与医方病理报告不符。肺穿刺标本病理(202011302):肺转移性低级别子宫内膜间质肉瘤。司法鉴定意见医方过错为同等原因力大小。
四、庭审意见
被告在原告肿瘤标记物C125升高的情况下,未注意到C125升高可提示的病变,在手术前一天进行了诊刮,但在未看到病理报告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存在盲目性,被告存在术前评估不足的过错。
被告在手术中未将切除物剖开目视检查,亦未送病理冰冻切片检验,被告存在手术程序不规范的过错。手术后病理报告未发现肿瘤的存在,被告存在误诊的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为由于被告误诊等过错,导致病情进展,被告应担责50%。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波204,188.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复印费14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