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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经程序对房屋进行鉴定,直接以危房且为由将房屋拆除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917人看过

一、原告陈述

原告系x县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房屋系砖木瓦结构,面积150平方米,土地实际面积150平方米。该房屋于1979年建盖完成并一直在使用中,201877x县人民政府发布x102号《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破旧房屋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及《x县农村破旧房屋拆除工作方案》。

将有安全隐患或长期无人使用已经废弃的废旧房、圈舍等构筑物、已建有新房未拆除的旧房、已纳入近两年城镇建设需要拆迁的老旧危房等列为拆除对象,并规定了相应的拆除流程,其中第二条拆除流程中明确规定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

、原告观点

x县文件中关于农村老旧危房拆除流程中明确规定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拆除,故xx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未经事实调查认定原告房屋是否符合拆除对象,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以“拆危房”名义,趁着原告及家人不在涉案房屋内,强行暴力将原告房屋拆除。

、原告证据

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房屋被拆除事实及原告受到的损失;录音1份,用于证明被告所提交的三份询问笔录均系今年才做的,不具有真实性。

四、被告观点

1、被答辩人主体不适格,周某超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案涉房屋修建时间为1979年,原告年仅7岁,该房屋只能是其父辈所修建,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为其所有。2、本案行政行为20195月作出,而原告诉状所载明日期为20209月。3、答辩人依法拆除案涉房屋主体适格、事实清楚、措施得当。

五、被告证据

1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x102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本案被告进行农村破旧房屋拆除工作是为了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

2、关于拆除破旧房屋的通知、旧房拆除表、旧房拆除总台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人居住,限其于2019523日前自行拆除该房屋并告知其拆除房屋后会按文件规定对其发放拆房补助。

3、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向原告邻居调查走访得知原告一直在外务工,并在几年前于发耳镇购买了新住房,案涉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拆除前无人居住。

4、照片复印件10份,用于证明原告在发耳镇购置有新房屋,并已居住,该住房完全可以满足原告的住房需求,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文件规定的应拆除老旧房屋,被告拆除前依法向其告知并依程序丈量面积。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超从其父母处分得涉案房屋,经本院询问其余兄弟姐妹认可该事实,且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亦认可拆除原告周某超位于x县房屋的事实,故对被告xx镇人民政府主张周某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于2020314日向x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审查认为诉请被告主体错误,逐更改诉讼主体,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期间属于非因原告周某超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故对被告xx镇人民政府主张本案已过起诉期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省通知中明确规定: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规划引导、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引导危改户有序实施住房改造。坚持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其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

同时,在该通知中还明确的防止建新不拆旧、建新仍住旧等现象,应该是指原有旧房系一级危房。被告未进行鉴定,直接组织将原告周某超的房屋拆除的行为,明显程序违法,损害原告周某超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周某超房屋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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