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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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股骨头坏死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植入物脱落进腹腔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583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9513日,原告因右侧髋部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以“右股骨头坏死”收入院。经被告医生检查并认为原告身体各项机能具备手术条件后,2019522日被告对原告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医生告知不能下床,只能在床上做预防血栓形成锻炼,201966日原告出院。期间x市中心医院告知手术成功,从未告知人工关节改变。

2019720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股骨头术后复查时,影像医生检查后马上告知不允许原告离开,并一脸严肃的让原告联系最初为原告进行手术的医疗科室人员。此后,原告主治医生在原告家属的询问下才告知前述手术不成功,如果不二次手术只能一直卧床,并存在潜在危险(如果股骨头头部碰到大血管,造成盆腔出血,会危及生命)。

723日,主治医生告知现在原告假体已进入小腹腔,自认是医疗事故,被告医院处理不了。724日,被告方事故科接待原告家属,并称主治医生已向院方说明本次为医疗事故,同时被告方介绍原告到x大学第一医院治疗,但所有费用由原告自行垫付,最终被告方再进行赔偿处理。

2019731日,原告入住x大学第一医院,201985日,对原告行“右髋关节翻修术”。随后几天因原告从第一次手术起已长期卧床(近3个月)开始出现血栓症状,口齿不清、左侧肢体麻木、吞咽困难,家属请求入住x大学第一医院专业科室治疗,主治医师帮助联系后,告知该院专业科室床位已满,短期内不能入住,建议回x市治疗。

2019815日,原告从x第一大学出院后随即再次入住x市中心医院就诊,该院以“脑卒中“收入院,2019830日原告出院。2019911日,原告以“右髋关节翻修术后假体脱位”3天,再次入住x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同日,在全麻下该院对原告实施“右髋关节翻修术后假体脱位切开复位术”,2019917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告知:原告继续服用抗凝药物1个月,佩戴外展支具术后6周,3612个月及每年门诊复查。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治疗原告“右股骨头坏死”的医疗活动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等损害后果。被告的上述医疗行为使近80岁的原告进行三次大手术,此期间麻药及手术等医疗活动对原告身体机能造成严重影响,原告身体抵抗力、免疫力急骤下降,因长期卧床血栓症状严重。

目前,左侧肢体不能活动,右侧腰部及大腿被固定,只有右手能伸展,吞咽功能困难,不愿进食等,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由护理人员进行24小时全天护理。原告从一个能正常生活的人突然变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使原告身体、精神、经济均遭受了巨大伤害。

三、医方观点

1、原告因病在答辩人处就医事实存在,2、答辩人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错责任,3、原告所陈述的就诊过程部分与事实不符,应当以我院保存的住院病历诊治过程为准;4、原告受到损伤与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大小以鉴定为准;如果鉴定机构认为答辩人存在医疗过错,答辩人绝不推卸责任,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2020423日,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内容为:1、医方对高某某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高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作用(责任)。对左侧偏瘫的参与度为次要作用(责任);2、高某某右侧髋关节损害后果评定为八级伤残;3、高某某的营养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150日,护理人数1人(根据高某某实际情况150日后仍需要护理);4、高某某目前需要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人。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中心医院对高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心医院对高某某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中心医院据此承担80%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给付原告高某某赔偿款281714.32元(残疾赔偿金45258元、医疗费127599.57元、护理费55865.95元、急救费664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复印费154.60元、残疾器具费730元、餐饮费62元、营养费5400元,以上合计248710.12元的80%198968.10元;定残后护理费206865.57元的40%82746.22元,以上合计281714.32元;精神抚慰金3万。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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