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0日,原告马某1生母柯某因“第1/0胎孕39+5周,产道流水6小时伴下腹阵痛3小时”入住被告x县中医医院,入院诊断为:第1/0胎孕39+5周临产、臂位、胎膜早破。被告方告知各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推荐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终止妊娠,但原告母亲即产妇及其家属拒绝手术。
要求试产,并签署治疗方案同意书、产科情况通知书、产科情况通知书。查血后于同日05:05在会阴侧切下以足先露难产分娩一女活婴,即原告马某1,立即评分为1分,出生后不哭,肌张为差,口唇、四肢末梢青紫,无口吐小泡,06:30转入儿科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胸腔积液等。
同日应原告家属要求,下午转入x市中心医院治疗。同年11月12日转入x市儿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双侧顶枕部及颅窝硬膜下血肿、卵圆孔未毕,同年11月23日出院。
后原告因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病症持续治疗,2017年10月30日经x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脑瘫。尔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二、患方观点
原告家属认为被告在就诊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被告在柯某生产前未对其进行详细检查,分娩方式选择错误,生产中未仔细观察原告情况,分娩后对原告救治不利,未及时转往上级医院。被告的上述过错与原告脑瘫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家庭是普通农民家庭,为了给原告治疗,多方举债,目前已欠亲戚朋友几十万债务,而原告目前的情况还是无好转反应,长期需要专人护理,原告的父母已经濒临崩溃边缘。
三、医方观点
原告入院时已经产道流水6小时,并伴下腹阵痛3小时,且是在凌晨3点入院待产,值班医生检查后系臀位胎膜早破,是绝对的剖腹产手术指征,因患者及其家属坚决要求顺产,拒绝剖腹产,并自愿承担一切不良后果,原告代理人及父亲马某2在入院时和医生的首次医患沟通记录里面签字确认,了解风险,拒绝手术,要求顺产,后果自负。
中医院对入院患者诊断明确,且已充分告知患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在诊断医疗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医疗费要除开正常的医疗行为发生的部分费用,其他部分请求法院依法核实票据据实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具体天数请法院核实,护理费在鉴定报告里明确是至定残前一日止,应当计算5年整,而不是原告提交的25年。
伤残赔偿金我方建议以60%的标准计算,辅助器具费和住宿费没有赔偿依据,交通费如果没有票据建议法庭以200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按照原告伤残等级以40000元标准计算。
四、鉴定意见
x县中医医院对马某熙母亲及马某1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马某1痉挛型脑性瘫痪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为E级,即61-90%(平均75%,供参考);马某1的具体伤残等级评为二级。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被告的责任比例在61-90%范围内,该鉴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认定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事实酌定被告承担75%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1475727.6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