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输头孢前未行皮试测试,触犯非法行医并赔偿205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3796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771916时许,孟某海因嗓子疼痛到x诊所就诊,侯某英以医生身份为孟某海诊治,在未书写处方和医嘱病历的情况下从药房内亲自挑选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对孟某海进行输液治疗。诊所护士吕某先将头孢呋辛钠注入输液瓶稀释后,护士胡某携输液瓶到大厅为孟某海输液,输液之前未对孟某海进行皮试测试。

孟某海输液半小时左右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吕某先见状叫来李某杰和诊所医生张某雷使用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抢救。后侯某英、李某杰以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同时,孟某海死亡后,姜某、夏某莲、孟某作为孟某海的继承人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二、刑事被告人供述

1、侯某英医生的供述:昨天(2017719日)下午我在xx诊所坐诊,大概16时许我们诊所的小吕跟我说,门口有个病人嗓子疼。然后我就过去用手电照了照他嗓子,然后用听诊器听了听,然后又问了问他拉不拉肚子,他说不拉,他说有点恶心、嗓子疼。我给他诊断的是扁桃体发炎,我让他测体温,他说不烧不用了。

我说给他拿点吃的药,他说不用了,非要输液。然后我到药房拿的药,我拿好药以后小吕照着药写的药方,我就去后边的宿舍休息去了”,“当时开完药,我让小吕给被害人输的液,我跟小吕说药调好了,让她给那个病人扎上,刚开始输的时候慢一些。最后谁给死者输的液不知道。我说让小吕给病人做皮试,但是病人做没做不知道”。

2、吕某先护士的供述: 201771916时许,来了一个病人,他说嗓子不舒服,我就先让他量体温,实习生胡某就拿了体温计给他,然后我就去卫生间了,大夫问诊的过程我没有看见。我从卫生间出来之后到诊疗室里看到侯某英和胡某在,桌子上放着输液的药,由于没有医嘱,我就问这是谁的药,侯某英说这是孟某海的药。

我就在治疗室配药,配完一瓶头孢之后,胡某就去给孟某海输液了,我把剩下的药也配完了,之后我就去巡视别的病人去了”,“输液前没有做皮试,按规定输头孢是需要做皮试的,因为没有处方,也没有医嘱说需要做皮试,我就直接配了药,跟胡某说你去扎吧,胡某就去给孟某海输液了。

我不知道是否有人对孟某海询问过过敏史,我没有询问过孟某海是否有过敏史”。胡某在公安部门询问时称:“输液前我没有询问过病人是否有过敏史。我没有做过相应的过敏的实验别人做没做过我不知道”。

三、刑事判决

就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对上述人员作出刑事一审判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侯某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鉴定意见

在侯某英非法行医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该院在分析侯某英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孟某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侯某英的非法行医存在过错,是死者孟某海死亡的直接原因。

侯某英在没有医师资格,开具药物头孢呋辛钠,由他人为孟某海输液,导致头孢呋辛钠进入了孟某海的体内,死者孟某海在输入头孢呋辛钠后,很快就发生了激烈的不良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孟某海符合注射头孢呋辛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同时死者也未见致死性疾病改变,无机械性损伤致其死亡的证据。根据以上事实,侯某英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导致孟某海死亡的直接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孟某海此次就诊是到诊所就诊,此次就诊过程诊所未书写任何“病历”记录。对于诊所虽未按要求书写“门诊病历”,但对于就诊患者的生命体征、主要症状、临床诊断及治疗用药情况仍需进行记载。故诊所在“病历”书写方面存在过错。

由此导致无依据评价诊断是否正确,以及用药是否得当。同时,诊所为患者用处方药物需有处方权的医生开具,药物由护士进行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针对性处置。对此情况,请委托单位调查明确行医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资质,并由此确定其是否应负有相应责任。

六、庭审意见

侯某英以诊所医务人员的名义对外行医,其为病人诊治的行为应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经审理查明,x诊所与x安诊所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二者混同经营,x安诊所借用x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该院确认由x诊所与x安诊所对其医务人员侯某英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院判决,x公司与x诊所(普通合伙)连带赔偿姜某、夏某莲、孟某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982227元、丧葬费4713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合计2000元,停尸费20000元,上述合计205135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