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患者在抬玻璃时受伤,行清创缝合术后伤口内遗留碎玻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917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661636分,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病历载明:“患者入院后急诊在全身麻醉下行左耳清创缝合术,左侧颈部血管探查修补+清创止血引流术,术后给予补液抗炎,营养支持,止痛,止酸,改善循环对症处理,进一步检查颈椎MR,向患者及家属交代出院后注意事项。”

2019626日出院,出院诊断:颈部外伤(臂丛神经卡压)、耳外伤、失血性休克、颈椎间盘突出。原告于201973日入x大学x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颈部外伤术后、左臂丛神经损伤,异物存留。

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待全身麻醉生效后,患者仰卧于手术台上,肩部垫高。碘伏常规消毒术区皮肤,铺无菌巾。沿原手术切口切开并延长切口,依次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手术顺利,麻醉效果满意,术后肩带及胸带固定,病人安全返回病房。”同年713日出院,共计住院10天。

二、患方观点

20196616时许,原告在单位收拾杂物抬玻璃时,不幸受伤,在被告医院经诊断为:颈部外伤;其他诊断为:臂丛神经卡压、耳外伤、失血性休克等;而被告对原告诊疗手术中存在严重误诊,具体问题如下:

1、被告在给原告实施“左侧颈部血管探查、修补+清创止血引流术时,未召开专家会诊,未完全对症治疗,未依照《临床诊疗规范条例》认真研究原告伤情的复杂性,且对原告伤情观察与重视程度不够,马虎大意。

未做好术前基本防范性评估研判及预见性应对,未做好在遇有可能因探查碎玻璃残留不尽时,致手术失败的危险预警。被告因失误造成手术后遗留在原告伤口内一37.5px×37.5px的碎玻璃,原告受被告医师李某医嘱要求:术后须长期保持趴着,让伤口朝下的姿式以便让积血外渗不瘀。

2、被告在给原告实施左耳清创缝合术时,未采取诊疗措施,被告安排血管内科医生违规实施该项手术,导致手术失败。被告血管科医师在原告左耳术后,提前拆线,被告迫于紧急,这时才想起请耳鼻喉专家会诊,查体获悉原告系左耳术后拆线过早、拆线不彻底,导致原告左耳术后严重疼痛出血的伤情。

3、原告当前康复情况不乐观,仍需专人护理,当前左臂神经感觉麻木,肢体功能部分丧失,经向法医专家咨询获悉,原告左臂伤情已构成较为严重的等级残疾。原告后因肢体功能康复需要入住x骨科医院治疗,之后又回到安徽老家在院外进行了相应的康复治疗。

三、医方观点

答辩人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原告的损害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介于轻微-次要程度范围。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具有依据,但在入院查体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就患者颈部损伤特点而言,急诊行左侧颈部血管探查符合临床规范要求,患者左侧血管损伤情况,具有行血管修补、缝合止血手术适应证。关于探查所见颈丛神经损伤情况未见描述,对颈丛神经损伤评价具有不利影响。术中探查不充分。

患者原始损伤重,颈部血管损伤具有紧急手术干预必要性;神经损伤本身具有一定隐匿性及初始症状不典型性,结合本案患者颈部损伤特点,神经探查亦具有一定困难性;医院的医疗过错对其神经损伤修复效果的一定影响。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庞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的20%,共计29922.8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