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行吗啡镇痛未注意呼吸抑制副作用,医方赔偿109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729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原告田某甲于2009311日到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2、子宫腺肌症;3、子宫平滑肌瘤;4、贫血(重度)5、慢性子宫颈炎。2009316日上午,由被告在住院部15楼实施“腹式全子宫切除+左侧附件切除术”。

在患者术前同意的情况下,术中医生于1000注射吗啡行术后镇痛。手术完毕后,一名护工将患者推出后即返回手术室,将患者丢在15楼手术室外大厅,没有医生、护士看护,患者身上亦没有任何监护设备。患者无反应,以为麻醉未醒睡着了。5分钟后,护工再次从手术室出来,再经过长时间等候才将患者推进电梯回到8楼妇科病房。

但回到病房后,也无医生、护士接应,经患者家属主动呼叫后,才有一护士愿意过来。这时,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嘴唇、手指发黑,询问护士原因,答复说手术后是这样的。护士过来后一检查,即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之后慌忙呼叫医生前来抢救。直至1105左右,才有医生到达现场救治。经抢救恢复自主心跳后转入ICU治疗。

此后,患者呈持续昏迷,被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继发性癫痫;3、肺部感染;4、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5、子宫腺肌症;6、子宫平滑肌瘤;7、中度贫血;8、慢性子宫颈炎;9、药疹;10、低蛋白血症;11、湿疹;12、疥疮;13、肠道菌群失调。事发至今,患者一直在被告ICU、神经内科等治疗,现呈植物人状态。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知情告知义务,擅自使用吗啡术后镇痛剂,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呼吸抑制。而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有关医护人员极端不负责,完全忽视术后对病人的监测,以至患者出现呼吸抑制而无医生知晓,直至呼吸心跳停止时才抢救,已错过了救治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患者家属多次找被告讨要说法要求赔偿,但被告始终未予解决。为此现起诉。

三、医方观点

1、被告已尽到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术前已将包括术后镇痛在内的手术、麻醉等情况向原告充分告知,原告知情同意并签字。吗啡的应用符合诊疗规范,原告术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与吗啡的应用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方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时,被告已将相关麻醉、术后镇痛的必要性和风险性进行充分告知,已尽到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

对于手术后是否行术后镇痛,原告表示由被告到时根据具体手术情况而定,即是否用吗啡问题,被告己充分告知,原告已充分知情并授权。对原告使用吗啡,不存在违反知情告知义务。而且,手术时间为9101045,吗啡应用为“1000硬膜外给予吗啡2mg”,即1000时使用吗啡,在手术中,并非手术后用药。

患者术前已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术中的药物使用当然包括对吗啡的使用,故被告不存在诊疗违规操作。另外,患者使用吗啡后,并未出现恶心呕吐、皮肤瘙痒、呼吸抑制等不良反应。术后,吗啡起到镇痛作用。当次用量也仅为极限量的一半,是完全安全的。

2、被告术后已按诊疗规范对原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观察监测和治疗措施,原告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被告予以积极抢救。原告的病情突变是其特殊体质所致,无法预见避免,被告已尽到积极抢救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后,原告各项生命体征平稳,车返病房。被告将原告送到手术室门口,护送人员就地换外出衣和外出鞋,一直没有人员离开。期间,患者与家属进行对话,情况良好。被告接送病人的电梯有专人负责看守。原告于1058返回病房,病房护士进行交接。

1100发现原告病情变化,已及时积极抢救。被告已尽到充分的病情监测和治疗抢救等临床诊疗注意义务,不存在原告所诉的忽视术后监测,更不存在所谓呼吸抑制怠于处理。原告的病情突变是其自身特殊体质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术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后,被告予以积极抢救,效果良好。由2009年至今,原告一直在ICU和神经内科,被告坚持对原告进行治疗和康复。而原告家属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已欠下被告高额医疗护理费。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鉴定意见对医院作出的诊断及诊疗措施是认可的,手术也不存在过错,同时认为呼吸抑制是麻醉并发症,是意外,对并发症的发生医院是没有过错的;患者损害结果是呼吸抑制导致,但在原因力判断中,直接以患者目前的不良结果推定医院有过错,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同时没有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目前的医疗水平状况;因此,要求减轻对医院原因力的判断。

四、鉴定意见

x省医学会鉴定结论:xX医院在对患者田某甲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术后病情观察不到位,未及时解除患者呼吸抑制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田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患者田某甲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80%;伤残等级程度为I级伤残。被告支出了鉴定费7800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在病人的转运过程中,现有材料无足够依据证明医方对患者有规范的术后监护。患者因呼吸抑制导致缺氧,因缺氧时间过长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医方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后虽予以积极抢救,但脑缺氧时间超过脑细胞对缺氧的耐受程度,造成大脑的不可逆性损害。

六、庭审意见

原告方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认定金额为1365174元,按照80%计算为1092139.2元。据此,被告应赔偿1092139.2元给原告。被告预付的鉴定费7800元,原告应负担其中1560元。对此鉴定结论,被告方虽有异议,但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对其异议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理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七、法院判决

被告xX医院赔偿1092139.2元给原告。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