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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药物副作用致病人死亡,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210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孙某紧为患者孙某某的父亲,刘某芝为孙某某的母亲,孙某某无配偶及子女。孙某某因20年前在婚事受挫后出现夜眠差、乱语、行为异常,曾多次赴x医院(在x县就诊,最近一次是2015424日),期间没有规律用药,近几年病情进一步加重。在进入xx康复医院治疗前10余天症状加重。

2019314日上午10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协助送至xx康复医院精神科,该院对孙某某应用保护性约束,1033分肌注氯丙嗪25mg+氟哌啶醇5mg+东莨菪碱0.3mg,1220分孙某某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口唇青紫,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给予心脏三联、呼二联药反复应用,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30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于1259分宣布临床死亡。

孙某某死亡后院方报警并通知其亲属来院处理,经公安机关介入后,立即调阅复印了有关病历、封存并提取了救治孙某某用过的注射器和治疗用药的安瓿。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孙某某死亡,对原告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三、医方观点

1、对原告所述“强行使用药物”的辩驳。患者孙某某,男,45岁,2019314日上午10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协助送至我院精神科,其父孙某紧代为主诉:患者20年前在婚事受挫后出现夜眠差、乱语、行为异常,曾多次赴x医院就诊。

,没有规律用药,近几年病情进一步加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近10天来症状更为恶化加重。入院后给予各项检查,血压160/70mmHg,心电图示HR134/分,窦性心动过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高血压。

因患者极不配合,根据病情,为防止患者出现自杀、自伤等意外事件发生,我院按规定与患者父亲签订《约束带使用告知书》,给予患者应用保护性约束,1033分肌注氯丙嗪25mg+氟哌啶醇5mg+东莨菪碱0.3mg,我院根据患者孙某某的紧急病情及病史,使用药物符合该病情的适应症,不存在原告所述“强行使用药物”之说。

2、对原告所述“毒物、尸检鉴定意见”的辩驳,患者孙某某于当日1220分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口唇青紫,大动脉搏动消失,考虑为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脏三联、呼二联药反复应用,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30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于1259分宣布临床死亡。

我院按规定履行了告知尸检义务,2019318日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委托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x医学院单方面委托x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常见毒物成分分析,我院对此有异议,建议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由于患者体型肥胖且血压较高,心电图也提示窦性心动过速,患者在高血压、心律失常且在激越状态下,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猝死可能性,且患者自服氯氮平,再加上患者本身心肌梗死灶,进一步对心脏产生强烈抑制作用,导致心源性猝死。综上所述,我院对孙某某的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行为,无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系其本身疾病急剧恶化的结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四、尸检结果

结合临床用药两小时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案情,和检出循环血中存在“氯氮平和氟哌啶醇”成分(与临床记录注射有氯丙嗪不符),尽管检出量未达中毒致死量,但联合应用不排除对特定个体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抑制,出现循环一、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其鉴定意见为:孙某某罹患左冠脉心肌桥及右冠脉开口畸形基础上,注射“氯氮平和氟哌啶醇”等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抑制,出现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xx康复医院在对孙某某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xx康复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孙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同等原因,建议原因力(参与度)为45%-55%

六、庭审意见

原告方因孙某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195.66元、尸检鉴定费用12250元、死亡赔偿金750800元(37540/年×20年)、丧葬费371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院等费用2000元、鉴定费用8000元,合计860434.66元。由于孙某某在去世前患精神疾病且已有20余年病史,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xx康复医院应赔偿原告方合理损失的50%430217.33元。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认定xx康复医院在给孙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合理损失的50%

七、法院判决

被告xx康复医院于赔偿原告孙某紧、刘某芝因孙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430217.3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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