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第三人x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违法建筑立案查处申请书》,x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5日向原告作出x1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你向本机关反映x区x第一期小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的问题悉,应由x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章建筑。”
同日,第三人x市自然资源局向x市城市管理局发出《关于移送x区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信访事项的函》,载明:我局收到x区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户侯某琴反映x区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的建设单位,现将信访事项移送贵局,请贵局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事后,被告x市城市管理局将该信访移送函转给x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2019年7月28日,x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x1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答复原告该工程属于政府民生保障性工程,为及早安置拆迁户,先行开工建设,目前正在抓紧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土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被告是x市唯一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单位,至今对第三人移送的“两违建设”案件压案不办,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第三人移送的原告要求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案件,拒不依法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三、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 x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系案涉“x区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业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本案被告收到第三人移送的“x区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立案查处申请书》后,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被告辩解“其已将案件移送x市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且x市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履行了答复,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第三人认为本案属重复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城市管理局对原告侯某琴要求对“x区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而未予依法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限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上述申请进行立案查处。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