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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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到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后,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立案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拆迁安置 |76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9422日,原告向第三人x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违法建筑立案查处申请书》,x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55日向原告作出x1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你向本机关反映xx第一期小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的问题悉,应由x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章建筑。”

同日,第三人x市自然资源局向x市城市管理局发出《关于移送x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信访事项的函》,载明:我局收到x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户侯某琴反映x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的建设单位,现将信访事项移送贵局,请贵局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事后,被告x市城市管理局将该信访移送函转给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2019728日,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x1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答复原告该工程属于政府民生保障性工程,为及早安置拆迁户,先行开工建设,目前正在抓紧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土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被告是x市唯一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单位,至今对第三人移送的“两违建设”案件压案不办,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第三人移送的原告要求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案件,拒不依法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三、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 x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原告系案涉“x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业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本案被告收到第三人移送的“x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立案查处申请书》后,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被告辩解“其已将案件移送x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处理,且x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履行了答复,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第三人认为本案属重复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城市管理局对原告侯某琴要求对“xx片区一期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而未予依法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违法。限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上述申请进行立案查处。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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