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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婴儿配方奶粉,被予以行政罚款2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行政诉讼 |851人看过

  1. 一、基本案情

李某兰系xxx奶粉店注册经营者,20191209日,被告依法对原告xxx奶粉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奶粉货架下层有1罐“xx较大婴儿配方奶粉,是过期食品。

标签标注:品名:“xx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20170925日,保质期:2019924日,执行标准:GB/T20977,生产商:x公司,进口商x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1罐。

被告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原告遂于同年325日申请听证。20204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朋、被告办案人员杨某、张某岳在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

被告听取了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经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于2020511日作出南市监罚字[20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罐“xx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1. 二、原告观点

涉案过期奶粉非原告自有,亦非用于销售而是宁某带小孩来奶粉店买湿巾时,宁某家小孩随意放置的。与本案相似的案例中法院作出的不予处罚裁决结果相比,明显违法。

、原告证据

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注册登记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及经营者是李某兰;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事实存在;3、购物凭证1份,证人宁某提供,证明涉案“过期”奶粉,是该证人在此之前从别的店里购买的的事实;

4、同类案件判决书1份,来源于网上,证明与本案相似的同类案件,法院判决不予处罚;5、证人宁某《证明》1份、证人证言,证明涉案过期奶粉是宁某带小孩去原告处购物时,小孩随意放置在货架上的,并非原告店内经营销售的。

三、被告观点

被告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告存在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材料证明,原告称涉案过期“x”奶粉系顾客宁某所带小孩随意放置在其店内的与事实不符,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原告另有在保质期内4罐“x”奶粉在售。

三、被告证据

1、程序方面证据。(1)立案审批表;(2)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务清单);(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6)案源登记表;(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8)案件审核表;(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3)听证报告;(14)结案审批表;证明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2、事实方面证据。(1)询问笔录及主体证明材料;(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材料;(3)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

四、庭审意见

根据其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材料以及听证等相关证据,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被告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原告经营超过保质期婴幼儿奶粉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依法履行了立案审批,处罚听证事先告知、听证程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办理期限首次延期部门负责人审批及再次延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依据原告违法事实及其违法情节,鉴于其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作出x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x奶粉店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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