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自2001年8月起一直在x市x区x幼儿园(以下简称x幼儿园)任教。x幼儿园于2019年5月发生结核疫情,李某与结核患者存在接触史。2019年5月5日,人民医院对李某进行PPD实验显示强阳性。2019年5月9日,三次痰涂片找抗酸杆菌均为阴性。人民医院对李某进行胸部CT检查显示右肺中叶、左肺舌段及下叶条索灶。
2019年5月15日,人民医院对李某进行结核T细胞检测显示47.00Pg/ml,临床诊断肺结核。2019年5月20日,疾控中心电话通知x幼儿园李某已被确诊为结核,疾控中心已要求李某隔离治疗。同日,李某至x市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结核。2019年5月21日,疾控中心向x幼儿园送达学校结核病疫情控制意见书,要求x幼儿园进一步做好处置。
2019年6月3日,李某以其名义或者以李某梅、江某名义至x大学附属x医院就诊,诊断为结核感染状态。后李某以其名义或者以江某名义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6月24日、6月25日至x市第二医院就诊。以上李某支付医疗费共计3043.87元。
x幼儿园后未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李某自2019年7月起已与x幼儿园无聘用关系。在x幼儿园工作期间,李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工资、福利及奖金共计63280元,李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的工资、福利及奖金共计62822元。
二、患方观点
2019年5月9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进行胸部CT平扫检查,随后原告被确诊为结核,需要隔离治疗。诊断报告出具后,原告所在单位以原告患结核不适合继续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不服诊断结果,分别于6月3日前往x大学附属x医院,6月10日前往x市第二医院用他人身份证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均不认为原告患有结核。
6月24日,原告再次前往x市第二医院用本人身份证挂号检查,仍未被确诊为结核。被告人民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错误和两被告共同对原告进行隔离与限制导致原告现在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权方面,医院的误诊行为造成了原告不必要的医疗费、交通费用与检查费用的支出,对此部分的支出,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被告人民医院对原告的医疗诊断从医学角度上来说是没有过错的,虽然本案经过了司法鉴定,但是被告人民医院认为本次鉴定超越委托鉴定范围,不具合法性,与本案无关联性,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与医学鉴定在临床诊断这一块有明显的区别,即使按照该鉴定意见,能够明确原告是一个结核感染状态诊断明确的患者,需要行规范抗结核治疗;既然属于结核感染状态的患者,被告疾控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意见,要求停课或者停学的建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告治疗产生的费用也是因为原告是结核感染状态的患者,需要进行抗结核治疗,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是自然、应该要产生的治疗费用,同时,被告人民医院对原告行使的临床诊断结核不管是成立还是不成立,并未实际上对原告造成医疗方面的损害,因此,就不存在医疗过错产生的赔偿问题;
被告疾控中心在接到定点医院的诊断后按照要求进行了处置,包括密切接触者的筛查、患者的暂时停课,被告疾控中心是指导学校采取的措施,并不是被告疾控中心直接采取的措施;对被告人民医院的诊断,在规范上没有要求被告疾控中心进行复核,被告疾控中心没有能力也没有资质进行复核,所以诊断是否准确与被告疾控中心没有直接的关系;
被告疾控中心对原告进行了处置,这些方法是符合相关的要求的;被告疾控中心对学校的指导意见是暂时停课,并没有要求学校辞退原告,因此学校解聘原告与疾控中心没有直接的关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1.李某明确诊断结核依据不足;2.人民医院临床诊断结核,不符合结核诊断要求;3.疾控中心未施以诊断及治疗措施,其行为不属于医疗技术鉴定的范畴,建议具体由行政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五、庭审意见
李某因其任教的x幼儿园于2019年5月发生结核疫情而于当月至人民医院就诊,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因人民医院的诊断错误导致李某被疾控中心要求隔离治疗而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可以认定人民医院诊断李某为结核依据不足,李某要求人民医院、疾控中心依法解除对李某的隔离治疗和工作限制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如上所述,人民医院对李某因诊断依据不足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疾控中心系依据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要求李某隔离治疗,但未对李某施以诊断及治疗措施,故李某要求疾控中心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x市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解除对原告李某因临床诊断肺结核而产生的隔离治疗和工作限制;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3043.87元、交通费500元、误工损失3664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55189.5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