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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住院期间跳楼身亡,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医方须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471人看过

【摘要】患者彭某某因眩晕病行针灸治疗,住院后诊断抑郁状态,治疗期间,跳楼身亡。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住院部x楼三楼310房的卫生间窗户窗台下沿距地板高度为70厘米。被告医院的诊疗科目没有精神科,又没有建议患者转诊,原告在被告医院“嘱患者家属务必随身陪护”后未尽到陪护责任,故被告x县中医院承担彭某某死亡所致损失的20%,合计89959

【关键词】医疗纠纷,眩晕病,抑郁状态,转诊,跳楼身亡

一.基本案情

患者彭某某于2019101510:04入住被告x县中医院住院部x楼三楼31027床。彭某某在被告x县中医院的《入院记录》载明:“主诉头晕伴全身乏力4天,初步诊断:中医诊断:眩晕病,西医诊断:1.急性脑血管缺血2.高血压2级”。彭某某在被告x县中医院的《首次病程记录》载明:“诊疗计划:1.按针灸科常规护理,三级护理”。

被告x县中医院制作的2019101610:21:37《刘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记载“患者情绪低落,精神状态不佳,言语低微,考虑:精神抑郁症,补充诊断:抑郁状态;提示及时了解患者精神动态。嘱家属随身陪护,已电话通知家属”。

刘主任将患者目前的病情、诊断、预后及其注意事项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并交待患者心情放松,有困难或者身体不适及时告知医护工作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已熟知患者病情,家属诉患者近期精神时有反常,但既往无精神病史,诉愿意配合医务人员,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患者情绪尚稳定,对目前谈话表示明白,希望继续治疗,嘱患者家属务必随身陪护,患者家属表示同意。

被告x县中医院记载:201910171834分病情变化开始时间及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患者于1830分针炙科住院患者家属大声呼叫,针炙科护士立即床旁查看,发现患者坠楼,护士立即下楼查看患者坠落地点,并呼叫我科及急诊科医务人员,我科医师、急诊科医师及120医务人员立即到位抢救,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医方观点

本案不属医疗责任纠纷,被告x县中医院对原告亲属彭某某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x县中医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彭某某在20191017日跳窗自杀后,报了110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及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事发当时只有原告李某与彭某某在一起。

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当时彭某某第二次去卫生间时听见打开窗户的声音,证明卫生间的窗户是彭某某打开的。原告李某也知道彭某某情绪不稳定,所以赶到卫生间。当时彭某某已蹲在卫生间窗户上了,见李某去拉他,他即跳下去了。说明彭某某是自杀的。窗户是彭某某自己打开的,与被告x县中医院的设施是否存在问题无关联,再者被告x县中医院处的窗户也不可能有滑倒就能摔下去的安全隐患。

因此,彭某某是自杀所造成的死亡,与被告x县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及设施设备无关联,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损害赔偿的要件,被告x县中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某的的看护人是原告李某,在彭某某自杀坠地后及时对彭某某进行了抢救,被告x县中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亦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某的情绪有问题时及时联系彭某某的亲属,为此原告李某来医疗护理彭某某,至于彭某某夫妻之间有没有发生争执导致彭某某要自杀,并要原告一起去卫生间如李某所述要拉她一起自杀,因没有第三人在场,无法证实。但可以证实的是彭某某的看护人员是李某,被告x县中医院对彭某某的死亡不存在医疗过错,无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意见

被告x县中医院制作的《刘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记载“患者情绪低落,精神状态不佳,言语低微,考虑:精神抑郁症,补充诊断:抑郁状态”。该证据表明被告x县中医院的主治医师已判断彭某某“可能患有精神障碍”,虽已采取“嘱患者家属务必随身陪护,患者家属表示同意”的措施,但对患者彭某某因精神障碍可能出现危及自身安全没有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患者彭某某妻子即原告李某自20191016日起在医院护理彭某某。20191017日晚饭后,彭某某从病房卫生间窗户跳了下去。李某自述:“彭某某一个人去了卫生间,然后听见卫生间打窗户的声音,我听见打窗户的声音就去了卫生间,我赶到卫生间的时候,彭某某两只脚已经蹲在窗户上,一只手抓在窗户上,我伸手去拉他,但是没有拉住,彭某某跳了下去”。

被告x县中医院住院部x楼三楼310房的卫生间窗户窗台下沿距地板高度为70厘米。被告没有精神科,又没有建议患者转诊,被告x县中医院对患者彭某某的死亡有过错,原告在被告x县中医院“嘱患者家属务必随身陪护”后未尽到陪护责任,故被告x县中医院承担彭某某死亡所致损失的20%

四.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处理彭某某丧事的丧葬费7077元;死亡赔偿金719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75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9959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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