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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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手术后致八级伤残医方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200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7318日,原告因摔伤骨折入院,行予以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2017410日出院。原告先后于2017326日、20171212日到被告处复查拍片显示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在位,无松脱、移位。

2019522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复查拍片显示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人工髋臼移位,固定螺钉移位,右侧人工股骨头上方及小粗隆前上方见片絮状密度增高影。201987日至19日,原告继续在被告处接受治疗。2019821日转入x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年911日出院。

2019930日至1013日,原告继续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原告在接受治疗期间,因被告对原告术后过早拔除创腔引流管、术后过早的指导患者下床活动、出院时告知不完善,导致手术失败,因其右侧人工髋关节移位,假体功能丧失,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致右髋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二、患方观点

原告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x县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6874.95元【包括医疗费102276.30元、续医费30000元、陪护费375196.25元(65月×5772.25元/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30元/日×96日);

营养费2880元(30元/日×96日)、残疾生活补助费106541.40元(25367元/年×14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76101元(25267元/年×3年)、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00元、残疾用具费10000元】中的60%,计430124.97;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受伤住院、鉴定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3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00元,承认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责任比例,被告同意按双方诉前委托的鉴定意见结论“50-60%”,取中间数,即55%予以承担;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以及原告当庭调整后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被告部分不认可,请求法院采纳己方意见。

四、鉴定意见

认为陈某某今后右髋部症状体征可能反复多次出现,每当严重时会需要短期护理,认定其今后护理期共约28个月为宜, 1.陈某某的医疗损害后果为八级伤残、后续医疗费30000元、今后的护理期28个月和多造成的医疗费支出(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2.x县医院对陈某某的诊治存在过错,对陈某某的前述损害后果因果关联程度为50-60%

五、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此节双方主张均在双方诉前共同委托的前述鉴定意见50-60%”幅度之内,本院采纳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58%为妥。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合理损失的认定:

1.住院医疗费:本院认为,被告此节反驳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即本院将原告实际支付的医疗费47058.44元认定为本案损失,其余已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不认定为本案损失。

2.护理费:原告主张从第一次住院至本案鉴定定残前一日,陪护费213573.25元(37月×5772.25/月);被告考虑原告住院治疗85日,再结合第一次出院医嘱休养1月,认可115日,按120/日计算。本院认定护理费21823.85元(115日×69267/年÷365/年)。

3. 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94日×30元/日=2820元。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此节争议系专门性问题,本院采纳原告意见,按鉴定意见予以确定,即支持原告调整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151846.80元(36154元/年×14年×30%)。

5.残疾辅助器具费:7630元。

综上,再加上双方无异议的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后续医疗费30000,本院累计认定原告陈某某本案各项损失共计289999.09元,由被告x县医院赔偿58%,计168199.47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某损失168199.4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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