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肿瘤手术并发症致患者十级伤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202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194955日出生。主因“发现左额叶肿瘤10个月”于201698日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额颅内肿物,骨瘤?脑膜瘤?,行入院检查及术前准备,2016912日在全麻下行左额颅内骨瘤切除术。术后急查头CT示术区周围区域血肿,量不多,中线结构未偏移。

予以降颅压、激素、改善微循环、静脉营养、神经营养、镇吐等治疗。2016913日患者突发呼吸费力,查体:患者尚未清醒,血压120/80nmmHg,呼吸16/分,心率70/分,血氧饱和度98%,急查头CT提示术区脑血肿范围明显增大,破入脑室及邻近蛛网膜下腔,占位效应较前加重。

急症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内减压术。2016914日患者行气管切开术。术后留取外引流液细菌培养+药敏,依据结果加万古霉素抗感染并给予脱水降颅压、激素、改善微循环等治疗。术后患者左侧肢体可见不自主活动。先后请x医院脑内科、中医一附院康复科主任会诊。病理回报符合骨瘤。于2017120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额颅骨骨瘤、2.左额叶血肿清除术、3.糖尿病。

出院时患者无不适主诉,可独立支具辅助床下活动。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试结果:患者存在智力缺损(轻度)。原告在被告医院、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x医科大学总医院、xx医院、x医药集团x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医院及外购药品共支付医药费272765.09元,其中自费部分为138092.88元,原告在2016911日前支付住院费9671.65元。

二、医方观点

原告出现并发症,复查时有很少量出血,第二天早晨原告病情出现变化,再复查CT出血增多,需要开颅。手术并发症与操作有关系,这个确实。手术中未尽注意义务对此不认可。3小时复查CT没事,后来慢慢渗血,如果手术中用力造成的,肯定马上会出血,现在是后续才出血。手术出现并发症我们全力以赴治疗。在出现问题后,处理及时、恰当,不存在过错。对医疗损害意见书认可。

、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原因。根据后期补充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量结果,结合现场查体情况,患者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的条款描述,目前构成十级伤残;

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诊断基本明确,手术方式基本合理。该患者主因“发现左额叶肿瘤10个月”,曾在外院门诊多次就诊,于201698日入x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额颅内肿物骨瘤?脑膜瘤?医方术前向患者告知手术风险,征得家属同意后行左额颅内骨瘤切除术,有手术指征。

2、根据手术记录医方手术过程中出现脑组织挫伤、术后CT复查有脑出血、脑挫伤。医方出现的手术并发症与操作有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脑挫伤。

3、重症护理记录记载2016913日(术后第一天)凌晨3:00开始瞳孔左:右2.52mm、对光反射迟钝,650CT报告示:术区脑血肿范围明显增大,破入脑室及邻近蛛网膜下腔,占位效应较前加重,余无著变。急症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内减压术。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时医方对其病情观察不严密。

4、患者肿瘤位置累及颅底,手术存在一定困难,术后出现脑挫伤及脑出血为手术并发症,医方手术操作未尽到注意保护义务,也与患者目前情况有相关性。 

庭审意见

原、被告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肿瘤医院(x医科大学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药费6658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30613.39元、残疾赔偿金21488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