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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药物副作用造成患者一级伤残,医方被判赔偿93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34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71116日,原告陈某江(男,19648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于201712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于201712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

201712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脉搏未触及,紧急胸外按压,进行抢救。于20182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出院诊断为:1、格林-巴利综合症四肢运动功能障碍;2、主动脉夹层支架术后;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

二、患方观点

原告经咨询相关专家,认为被告x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医学诊疗规范、未完善相关检查,用药错误,在原告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未及时关注病情变化和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等一系列过错,该过错因原告出现格林-巴利综合症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无尽的精神痛苦。

三、医方观点

被告x医院对患者陈某江疾病诊断正确,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病情,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原则、医疗规范,其所诉肢体功能障碍系自身病情进展造成,不应由被告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目前格林巴利综合症引起的损害后果不是被告x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鉴定意见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被告x医院显失公平,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据此判决被告x医院应承担同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1、被告x医院对陈某江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陈某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2、陈某江目前遗留四肢瘫程度构成一级伤残;3、陈某江目前情况所需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伤残评定前一日;4、陈某江为完全护理依赖。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使用单唾液酸四乙糖神经节苷脂钠粉针(博司捷)药物用药适应证不明确、未进行相关知情告知以及用药剂量超量和在患者术后第8天出现四肢无力后未及时请神经内科会诊、未及时明确病因以及相应的治疗略显滞后的过错。

六、庭审意见

本院参考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意见,酌定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906014.48元。同时,因被告x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936014.48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6014.4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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