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方陈述
原告因身体不适于2021年2月19日到被告处去治疗,但由于被告技术水平原因造成误诊,导致原告重新二次手术,使原告年幼的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另外精神上、经济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虽然二次手术现已治愈出院,但无法保证将来是否会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而就仅对此医疗事故产生的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也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总是找出各种理由及借口推脱此事,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无疑让年幼的原告及家属又一次受到伤害。对此被告应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2、医方观点
原告因患“右腹股沟斜疝”入我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疝”。充分完善术前准备后于2021年2月19日行“右腹股沟斜疝高位结扎术”之手术治疗,住院3天后出院。
术后一周发现右腹股沟区再次出现一包块。2021年6月15日再次入我院就诊,考虑为“右腹股沟斜疝复发”或“存在其他疝的可能性”于2021年6月15日再次住院手术治疗,术后诊断为“右侧股疝”,行股疝修补术,住院治疗8天后痊愈出院。
我院分析意见如下:1、原告第一次入院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疝”手术治疗,术后复发为手术术后并发症。2、术后一周复发,考虑一种可能是结扎疝囊线脱落,第二种是存在其他疝的可能性。3、二次手术诊断为“右侧股疝”,证明患儿同时合并股疝。
总之,原告诉称由于我院技术水平原因造成误诊,导致原告二次手术,认为此次诊疗属于医疗事故我院不予认同。我院为患儿行两次手术治疗,效果明确,达到了治愈效果,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3、庭审意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产生的损失,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在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现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经本院多次释明后,原告拒绝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无证据表明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情形,故对原告诉请无法支持。
4、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5、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