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有义务使其所有成员(无论是否有支付能力)都能获得适足水平的医疗保健,医生应在决策层面贡献其专业知识,以帮助实现这一目标。在确定特定程序或治疗是否应包含在适当水平的医疗中时,应考虑以下医学原则:
(1)受益程度(治疗和不治疗之间的结果差异),
(2)受益的可能性,
(3)受益期限,
(4)成本,
(5)受益人数(指治疗可能使患者和与患者接触的其他人受益,如接种疫苗或使用抗菌药物)。
医学原则要求采用公正的程序来确定适当的医疗水平。为确保公正,确定适当医疗水平的过程应包括以下考虑因素:
(1)在发展和最后批准阶段都有广泛公众投入的民主决策,
(2)监测无法以医疗为由解释的医疗差异,特别关注对历史弱势群体产生歧视性影响的证据,
(3)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整适当的水平,以确保持续和广泛的公众接受。
由于不适当的偏见可能会影响基本一揽子福利的内容,可能需要避免用僵硬或精确的公式来定义基本一揽子福利的具体组成部分。
应用上述五种伦理价值观后,可以将某些类型的医疗指定为明确的基本医疗或明确的酌情医疗。然而,对于显然不是基本或任意的医疗,看似客观的公式可能会导致不适当的偏见选择。
因此,对于这种医疗,在决定哪些将包含在基本福利套餐中时,可能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医疗给予同等考虑(例如,通过随机选择过程)。提供足够医疗水平的机制应确保穷人的医疗福利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受到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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