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杨某凤,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于2017年6月14日在被告x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胃底息肉,食管粘膜下肿物,于同年6月20日出院;2017年7月30日,原告杨某凤因间断上腹痛1个月,再发3天再次入住被告x市中心医院,于同年8月8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于8月22日行ERCP手术。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吿知原告腹腔镜切除胆囊可能出现胆囊结石脱落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手术中于2017年8月8日为申请人以胆囊炎、胆囊结石作第一次手术时,原告向被告索要手术取出的结石,被告声称被水冲走了,证明术后沒有发现胆囊结石时,本应明知依告知存在胆囊结石脱落的情形,应仔细查找结石是否脫落至胆总管,应立即扩大检查至胆总管取出结石,这才符合告知范围。
被告明知腹腔镜切除胆囊可能出现胆囊结石脱落的情形,因疏忽大意过失,在术中沒有发现胆囊结石时,本应查找结石去向,立即扩大手术范围至胆总管取出结石,却疏忽大意没有继续查找,致使原胆囊结石流动到胆总管,至胆总管结石,导致原告胆总管结石、化脓性胆管炎、胆瘘。
于2017年8月22日第二次手术胆总管取石术、置入胰管支架一枚(5.0Frx175px)及鼻胆管一枚。被申请人疏忽大意过失将已沒有结石的胆囊摘除,使胆囊失去功能。又疏忽大意过失将本应依告知发现结石流动到胆总管,而疏忽大意没有继续查找,致原告再次发病致胆总管结石、化脓性胆管炎、胆瘘。并置入胰管支架一枚(5.0Frx175px),至原告个人损失二次手术费11623.65元。
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大意的过错导致原告二次手术所造成个人经济损失11623.65元加后续的费用共计47820.4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通过鉴定说明了医院构成了医疗过错,有过错的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我们治疗是规范正确的,我们这次医疗行为经过x市和x省的医学会的鉴定都认为我们的诊疗行为是合理正确的,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关于x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我们认为他们的鉴定不客观不严谨,我们对他们的鉴定不认可。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原告杨某凤对被告x市中心医院诊疗有意见于2018年2月6日经x市x区卫计局委托x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所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引发胆总管炎致胰管、胆管堵塞,又做二次手术,植入支架二枚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x市中心医院对杨某凤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杨某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到同等之间。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x市中心医院在杨某凤住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错,其胆漏形成及胆管结石滑落堵塞胆管与二次手术及支架应用,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原告的自身重症胆囊炎,手术难度大等疾病的复杂情况,充分考虑到被告技术条件和过错情况,被告赔偿比例为40%。
关于医疗费,通过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原告在第一次住院时的原发病与后续住院治疗并无因果关系,并且被告也不予认可,因此对于原告第二次住院及后续复诊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保护。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第二次住院时的护理等级及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保护。
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其陪护人员在鉴定时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保护。关于复印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可,且其亦没有提供在医院复印病志的发票或收据,但复印病志费用确实发生,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酌情保护。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凤总计44119.45元的40%即17647.7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