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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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伤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术后截瘫医方赔偿153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101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05月,原告王某(男,198328日出生)工作中高处坠落致伤,至被告处治疗。2010619日,被告为原告进行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AF钉内固定术。手术后出现双下肢截瘫,大小便不能控制等后果。王某与xx区中医院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二、医方观点

同意依法赔偿,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我院不予认可。结合过错比例,我院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比例,为原告前期治疗垫付费用的20%应从赔偿数额中扣减,计款601569.60元。

三、鉴定意见

(一)xx区中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双下肢截瘫伴排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二)被鉴定人王某双下肢截瘫,目前致残程度为二级;神经源性膀胱目前致残程度为七级;(三)被鉴定人王某误工期限自手术之日起为24个月;

(四)被鉴定人王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建议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人数与被护理人数均以1.61配给为宜;(五)被鉴定人王某康复治疗费用约需40000-50000元;(六)被鉴定人王某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宜。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案涉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数额、期限、标准、赔偿比例问题产生争议,其中责任比例原告主张赔偿责任比例90%,被告主张80%。现本院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认定裁判。

1、关于原告主张的x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750元(自2010619日至20101123日,x住院159天,每天70元)。本院认为,原告x住院期间及其以后的治疗,由被告统一安排包括陪护、支付生活费等,未影响受害人食宿。故,本院不再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2、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1000元(自2010620日至2021831日共计11年零2个月24天,每天10元)。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就医治疗期间,日均10元计算交通费,缺乏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主张的误工费687989元(自2010618日至2021831日,计128.5个月,按2020年度山东职工月平均工资5354元计算)。经查,原告自2010618日至定残日前一天202122日共计10年零8个月。本院考虑到原告王某受伤住院期间一直在被告处治疗、康复,被告亦曾支付过部分生活费用,相应地降低了受害者因不能工作而获得的报酬。

原告伤残等级二级加七级,其根本无法参加正常劳动。鉴定机构建议误工期间自王某手术之日起24个月,明显没有考虑到原告的住院治疗、伤残程度等实际情况,本院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酌定赔偿原告误工期限为10年的误工费。经查,王某受伤前在企业开球磨机,可参照建筑业202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4141/年计算,原告要求纠正此前的错误计算标准,本院予以准许。误工费计741410元。

4、残疾赔偿金830794元。受害人伤残等级(二级和七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应为92%,计款804558元(43726元×0.92×20=804558元)。

5、虽然被扶养人王茂友(19543月出生,子女2人)现年已经67岁,但10年前受害人王某受伤时,其不满60岁,受害人王某10年前因伤就已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被扶养人,所以仍应计算20年,残疾赔偿系数调整为0.92,计款251077.20(27291元×20年×0.5×0.92=251077.20)

6、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1900元(原告主张两年营养费,30/每天×2年×365天)。受害人王某伤残等级二级加七级,伤残程度严重,加强营养确有必要,但考虑到其住院治疗期间生活饮食均由被告安排,现其再主张两年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本院确定并支持的赔偿项目数额为1797045.20元(残疾赔偿金804558元、误工费7414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1077.20元)。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本案医疗机构医疗过错与王某的伤害程度,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本院经综合考虑,伤害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治疗救助,垫付各种费用较多,可支持被告80%赔偿比例的要求,但其主张应扣除先前垫付费用20%的要求,本院不再支持。

最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原告王某正值青少年华,因被告过错导致双下肢截瘫,对其未来生活、心灵、幸福造成重大创伤,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0元,并不过高,本院全额支持,不再调整。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区中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37636.1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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