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未给患者做皮试使用头孢药物,致其发生过敏反应而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1077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73317时许,原告独生子王某杰因发烧在被告诊所输液治疗,被告未给原告儿子王某杰做皮试,致王某杰在输液时发生过敏反应,在急救车到来时,被告逃跑。

 

其妻隐瞒使用头孢药物,致王某杰错过抢救时机而死亡。后得知被告无证行医,法院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进行刑事处分,但被告对民事赔偿拒绝,故依法提起诉讼。

 

【鉴定意见经司法鉴定,王某杰符合静脉滴注头孢哌酮舒巴坦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死亡。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葛某先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原告之子王某杰死亡,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刑终63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葛某先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对王某杰实施医学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造成王某杰死亡,侵害了王某杰的生命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王某杰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

 

损失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年计算20年为591157.2元。丧葬费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0028/年计算六个月为25014元。

 

王某杰是原告的独生子,原告现已年近六十周岁,居住于养老机构照顾,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x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9422.27/年计算二十年为388445.4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0元。抢救费根据票据计算为619.02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和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王某杰的直系亲属之一,在其另一亲属即王某杰之母王春丽未明确表示对其权利处分意见的情形下,原告仅能依法主张自身相应权利(对其赔偿款享有二分之一的请求权),对过高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杰之母王春丽的相应权利,本院予以保留,其可依法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葛某先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55235.62元的50%527617.8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