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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到征收补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事由明显不当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行政诉讼 |59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1922日,原告申请公开“1、公开涉及申请人位于xx社区x路西46310平方米房产以及属于申请人购买的原水泥制品厂西场地48.38平方米房产和1627.26平方米土地的《征收决定书》。

2、公开涉及申请人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或《征收补偿决定书》;3、公开申请人上述房产被强制拆除相关法律手续”的政府信息。被告x镇政府于次日签收该邮件。因被告x镇政府收到该申请后未给予答复,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x镇政府在诉讼期间,于2021119日向原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原告申请公开事项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为由,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落款期限为20201020日。原告于2021121日收到该答复书。

、原告观点

2019424号凌展4点多,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原告的合法房地产被一伙不明真相的人(后来知道是被告雇佣人员)强行拆除,申请人知道后立即报警才停止,但是房产的墙体部分已经破坏严重,后原告被告知折除合法房产的是x新区第十五拆迁小组工作人员所为,申请人为此多次要求被告x镇政府给予处理意见或者恢复原状,但被告推诿搪塞,不知所云。

、原告证据

证据1、(2018x1181民初4273号民事裁定书、(2019x1181民终645号民事裁定书、证据2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证明被告答复内容中诉称的协议书不具备合法性,实际上是以物抵债,违反法律规定,答复不具备合法性;证据3、被告答复邮寄网络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于2019119日交寄答复,明显超出答复期限。

四、被告观点

经调查核实,案涉房产实际租赁给他人经营饭店,原告一家未在此居住。2018326日,两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生就涉案房产签订《协议书》,约定“如日后该房地产被征收,补偿款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徐某山、薛某兰)对此无异议”。

该协议书已经x市公证处公证,李某生将案涉房产所有钥匙交付征迁工作队。424日拆除公司拆除上述房产。因案涉房产拆除文件涉及第三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

五、被告证据

证据一、x镇人民政府于2020528日受理原告投诉;证据二、案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生交付案涉房屋钥匙现场照片,证明复核认证组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现场复核,李某生将案涉房产所有钥匙交付征迁工作队。

六、庭审意见

被告程序违法且不予公开事由明显不当。因原告庭审中已经获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履行公开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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